对呼和浩特市芒果青壹健身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06 10:31
点击量: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名称

呼和浩特市芒果青壹健身有限公司

住所

(经营场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街道维多利国际广场店内负一楼收银台外17号

身份证号码

150*********5924

法定代表人

韩静茹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卫健公罚〔2025〕4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5/11/05

处罚种类

警告并罚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游泳池浸脚池擅自停用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利救济

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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