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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城区梦之易美容美体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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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落凤街北侧吉昌小区1号楼2单元1层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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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0*********03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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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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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公罚【20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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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5/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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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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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期间擅自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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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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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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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百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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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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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