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呼和浩特市济民医院 |
住所(经营场所) |
新城区呼伦北路223号 |
身份证号码 |
911*********2719 |
法定代表人 |
郝斌义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医罚〔2025〕3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5/4/16 |
处罚种类 |
警告 |
处罚事由(违法事实) |
你机构120急救车未配备执业医师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九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
处罚依据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处罚内容 |
警告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权利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