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新城区毫沁营郑永卫生所 |
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毫沁营村塞外康居小区3-1-101 |
身份证号码 |
1526271981******16 |
法定代表人 |
郑永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传罚【2022】7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2/06/16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制度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