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单位名称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办事处艺术厅南街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 |
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西落凤街 |
身份证号码 |
1502**********42434 |
法定代表人 |
包通宇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传罚【2020】10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0/02/18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未使用专用容器或者包装物存储医疗废物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