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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优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10 16:05 点击量:68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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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内蒙古优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住所

(经营场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街道赛马场北路公园世家铭座

身份证号码

152*********0833

法定代表人

张伟光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卫健医罚【2025】9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5/10/9

处罚种类

警告并罚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你单位使用未经注册医师执业、以及违反知情告知规定和未按规定保存病历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四)(九)项: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任意二至四项情形的警告并处2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

作出处罚的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利救济

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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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优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10-10 16:05点击量: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名称

内蒙古优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住所

(经营场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街道赛马场北路公园世家铭座

身份证号码

152*********0833

法定代表人

张伟光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新卫健医罚【2025】9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5/10/9

处罚种类

警告并罚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你单位使用未经注册医师执业、以及违反知情告知规定和未按规定保存病历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四)(九)项: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任意二至四项情形的警告并处2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

作出处罚的单位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利救济

渠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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