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呼和浩特市澜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海拉尔东路228号 |
身份证号码 |
150*********5014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明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公罚【2024】3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4/10/31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酒店安排五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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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04 14:41点击量: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名称 |
呼和浩特市澜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海拉尔东路228号 |
身份证号码 |
150*********5014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明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公罚【2024】3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4/10/31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酒店安排五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