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新城区莲姿娜美容院 |
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中山东路金翡丽天玺公馆B座906—907号 |
身份证号码 |
3503211954******99 |
法定代表人 |
杨亚平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医罚【2023】6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3/08/14 |
处罚种类 |
没收开展医疗美容的器械1台、器械头3个、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处罚内容 |
没收开展医疗美容的器械1台、器械头3个、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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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18 11:10点击量: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名称 |
新城区莲姿娜美容院 |
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中山东路金翡丽天玺公馆B座906—907号 |
身份证号码 |
3503211954******99 |
法定代表人 |
杨亚平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医罚【2023】6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3/08/14 |
处罚种类 |
没收开展医疗美容的器械1台、器械头3个、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处罚内容 |
没收开展医疗美容的器械1台、器械头3个、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