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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城区公交五公司东巷圣兰蒂造型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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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公交五公司东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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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92150102MA0NDDEN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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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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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公罚【20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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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1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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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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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未取得健康合格,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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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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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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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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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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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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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17 10:38点击量:
来源: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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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城区公交五公司东巷圣兰蒂造型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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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公交五公司东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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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92150102MA0NDDEN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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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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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公罚【20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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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1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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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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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未取得健康合格,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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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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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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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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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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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