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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5-10-15 10:11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予以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实施办法以及光荣牌、优待证管理等政策法规也作出相应规定,对依法维护军人和退役军人荣誉、名誉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台《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细化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衔接军队有关措施,对于规范荣誉标识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褒扬激励作用,进一步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把握的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细化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实践中荣誉标识使用管理突出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突出鼓励性、宣示性、警示性,倡导荣誉标识持有人珍惜荣誉,正确使用荣誉标识。三是坚持继承创新,延续现行荣誉标识管理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合理规范具体行为,既与相关政策衔接,又为补充完善预留接口。四是坚持合力共为,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的界定

《办法》规范的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不包括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的军队以外单位颁发的证章证书。第二类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此处的表彰奖励特指按照规定报批开展的省部级、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比如“全国退役军人先进模范表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不包括“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等其他宣传典型的证章证书。第三类为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同时明确对除退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涉及的优待证、光荣牌等使用管理,以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向单位所发放的奖牌、奖匾等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发挥荣誉标识褒扬和激励作用

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体现的是忠诚的印记、奉献的褒奖、价值的导向。长期以来,广大退役军人珍惜荣誉、保持本色,争当党的事业的推动者、时代主旋律的弘扬者、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者,涌现出一大批退役不褪色、建功新时代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突出荣誉激励导向,提出要从有利于体现褒扬和激励作用、有利于维护退役军人良好形象、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合理使用荣誉标识,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要求加强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通过一系列举措,凸显军功价值,彰显尊崇礼遇,营造尊重氛围。

五、加强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依法由其终身享有。但近年来,出现少部分以“军”字号名义注册的网络账号,打着“老兵”、“退役军人”等旗号吸引流量,售卖荣誉证章、证书,着军装佩戴荣誉标识在网上违规开展商业营销,还有的伪造、买卖或违规使用退役军人优待证、光荣牌,严重影响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良好形象。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国家机关证件、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有关规定,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军人荣誉和名誉的有关规定,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规定,相关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有的账号被关闭封停,有的涉事企业被处罚,还有的个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衔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强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故意丑化、玷污、毁损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退役军人的荣誉,不得利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开展有损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形象的活动,不得以‘退役军人’的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树立军人荣誉神圣不可侵犯的鲜明导向。

六、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部门共同推动《办法》落实。一是深化学习理解,指导军地各级相关单位和部门学习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提高贯彻执行能力。二是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结合常态化联系、走访慰问等时机,广泛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三是狠抓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密切军地合作,推动《办法》落实落地。

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王某购买并销售三等功奖章、国防服役纪念章合计数千件,被以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某某为非法牟利,伪造、变造8张《士官退役证》、7张《退役军人优待证》,帮助他人冒充退役军人身份,使其符合某网约车平台优先派单权,被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抖音用户“阿文户外”、淘宝用户“人在西藏喂驴”、小红书用户“Q先生”等公开营销军队奖章、纪念章、功勋荣誉表彰略章,被依法依约关停账号,责令下架网售链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抖音用户“冀班长”、快手用户“陈班长”等身着军装、佩戴军功章、手持光荣牌,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在网上发布视频、开设直播,利用代表军队的专用标识,违规开展商业营销,被依法依约关停账号。

五、穆某和赵某将光荣牌缝制在斜挂包上并录制视频上传网络,恶搞炒作“光荣之家”,受到严肃批评教育并予以训诫,责令删除有关视频。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邬小娜  转载自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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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0-15 10:11点击量: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予以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实施办法以及光荣牌、优待证管理等政策法规也作出相应规定,对依法维护军人和退役军人荣誉、名誉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台《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细化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衔接军队有关措施,对于规范荣誉标识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褒扬激励作用,进一步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把握的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细化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实践中荣誉标识使用管理突出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突出鼓励性、宣示性、警示性,倡导荣誉标识持有人珍惜荣誉,正确使用荣誉标识。三是坚持继承创新,延续现行荣誉标识管理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合理规范具体行为,既与相关政策衔接,又为补充完善预留接口。四是坚持合力共为,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的界定

《办法》规范的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不包括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的军队以外单位颁发的证章证书。第二类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此处的表彰奖励特指按照规定报批开展的省部级、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比如“全国退役军人先进模范表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不包括“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等其他宣传典型的证章证书。第三类为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同时明确对除退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涉及的优待证、光荣牌等使用管理,以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向单位所发放的奖牌、奖匾等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发挥荣誉标识褒扬和激励作用

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体现的是忠诚的印记、奉献的褒奖、价值的导向。长期以来,广大退役军人珍惜荣誉、保持本色,争当党的事业的推动者、时代主旋律的弘扬者、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者,涌现出一大批退役不褪色、建功新时代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突出荣誉激励导向,提出要从有利于体现褒扬和激励作用、有利于维护退役军人良好形象、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合理使用荣誉标识,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要求加强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通过一系列举措,凸显军功价值,彰显尊崇礼遇,营造尊重氛围。

五、加强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依法由其终身享有。但近年来,出现少部分以“军”字号名义注册的网络账号,打着“老兵”、“退役军人”等旗号吸引流量,售卖荣誉证章、证书,着军装佩戴荣誉标识在网上违规开展商业营销,还有的伪造、买卖或违规使用退役军人优待证、光荣牌,严重影响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良好形象。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国家机关证件、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有关规定,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军人荣誉和名誉的有关规定,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规定,相关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有的账号被关闭封停,有的涉事企业被处罚,还有的个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衔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强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故意丑化、玷污、毁损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退役军人的荣誉,不得利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开展有损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形象的活动,不得以‘退役军人’的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树立军人荣誉神圣不可侵犯的鲜明导向。

六、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部门共同推动《办法》落实。一是深化学习理解,指导军地各级相关单位和部门学习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提高贯彻执行能力。二是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结合常态化联系、走访慰问等时机,广泛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三是狠抓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密切军地合作,推动《办法》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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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王某购买并销售三等功奖章、国防服役纪念章合计数千件,被以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某某为非法牟利,伪造、变造8张《士官退役证》、7张《退役军人优待证》,帮助他人冒充退役军人身份,使其符合某网约车平台优先派单权,被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抖音用户“阿文户外”、淘宝用户“人在西藏喂驴”、小红书用户“Q先生”等公开营销军队奖章、纪念章、功勋荣誉表彰略章,被依法依约关停账号,责令下架网售链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抖音用户“冀班长”、快手用户“陈班长”等身着军装、佩戴军功章、手持光荣牌,打着“退役军人”旗号,在网上发布视频、开设直播,利用代表军队的专用标识,违规开展商业营销,被依法依约关停账号。

五、穆某和赵某将光荣牌缝制在斜挂包上并录制视频上传网络,恶搞炒作“光荣之家”,受到严肃批评教育并予以训诫,责令删除有关视频。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邬小娜  转载自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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