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烈士安葬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3-02-13 10:12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更加有力彰显对英烈褒扬尊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烈士安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褒扬和尊崇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应当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安葬地的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第四条 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旗、党旗、军旗不能同时覆盖,不得随遗体火化或者随骨灰盒、灵柩掩埋,安葬后由安葬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也可以赠送给烈士遗属留作纪念。

第五条 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安排,并举行送迎仪式。

送迎工作方案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送迎仪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整理烈士灵柩(骨灰盒)并覆盖国旗(或者党旗、军旗);

(三)奏国歌;

(四)向烈士默哀;

(五)起灵;

(六)仪式结束。

烈士生前为现役军人的,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运送任务可由烈士牺牲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军队有关单位承担。

第六条 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烈士安葬仪式。

烈士安葬仪式应当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烈士遗属代表、烈士生前所在单位代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等有关单位代表和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烈士安葬仪式可以邀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或者人民警察承担礼兵仪仗、花篮护送等任务;可以邀请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乐曲,也可以播放音乐。

第七条 烈士安葬仪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礼迎烈士;

(三)奏国歌;

(四)宣读烈士评定文件、烈士生平事迹并致悼词或者祭文;

(五)向烈士默哀;

(六)安葬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

(七)向烈士敬献花篮(花圈);

(八)仪式结束。

第八条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一)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二)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三)其他安葬方式。

安葬烈士应当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绿色、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 烈士墓穴、骨灰安放格位,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确定。

第十条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

第十一条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识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落款一般为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烈士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肃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形制统一、用料优良,确保施工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安葬证明书,载明烈士姓名、安葬时间和安葬地点等。没有烈士遗属的,应当将烈士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烈士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将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

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零散烈士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就近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

第十五条 在生产生活或者相关工作中发现、发掘的疑似烈士遗骸,按照有关规定,经鉴定确认为烈士遗骸的,应当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及时妥善安葬;已确认身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并邀请出席安葬仪式。

第十六条 烈士牺牲后无法搜寻到遗体(骸)、无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境外的,可在烈士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遗属户籍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英名墙,纪念相关战役(战争)烈士陵园英名墙等设施镌刻烈士姓名予以纪念,但不得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建造衣冠冢或者空墓。

第十七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建立烈士安葬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陈列有纪念意义的烈士遗物、事迹资料,烈士遗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在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和节日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缅怀烈士,弘扬英烈精神。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及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和社会群众,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殡仪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烈士安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二十条 战时牺牲人员遗体收殓安葬、在境外搜寻发掘的烈士遗骸归国安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缅怀纪念英雄烈士,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并就尊崇英烈、学习英烈、缅怀英烈、捍卫英烈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退役军人事务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崇尚英烈浓厚氛围,推动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立足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烈士送迎和安葬仪式不够规范、程序不够健全,失踪烈士不方便祭扫纪念等问题,对烈士安葬程序、仪式环节、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办法》注重政策融合,特别是与战时牺牲烈士收殓安葬、境外烈士遗骸归国安葬等政策有效衔接,力求为烈士安葬工作提供层次分明、内容完备的政策制度保障,实现烈士褒扬法规政策体系有机统一。

《办法》作为规范烈士安葬工作的专项部门规章,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王书廷  转自:“退役军人事务部”微信公众号

附件下载:
打印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文件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区政府组成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烈士安葬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13 10:12点击量: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更加有力彰显对英烈褒扬尊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烈士安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褒扬和尊崇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应当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安葬地的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第四条 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旗、党旗、军旗不能同时覆盖,不得随遗体火化或者随骨灰盒、灵柩掩埋,安葬后由安葬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也可以赠送给烈士遗属留作纪念。

第五条 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安排,并举行送迎仪式。

送迎工作方案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送迎仪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整理烈士灵柩(骨灰盒)并覆盖国旗(或者党旗、军旗);

(三)奏国歌;

(四)向烈士默哀;

(五)起灵;

(六)仪式结束。

烈士生前为现役军人的,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运送任务可由烈士牺牲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军队有关单位承担。

第六条 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烈士安葬仪式。

烈士安葬仪式应当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烈士遗属代表、烈士生前所在单位代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等有关单位代表和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烈士安葬仪式可以邀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或者人民警察承担礼兵仪仗、花篮护送等任务;可以邀请军乐队或者其他乐队演奏乐曲,也可以播放音乐。

第七条 烈士安葬仪式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礼迎烈士;

(三)奏国歌;

(四)宣读烈士评定文件、烈士生平事迹并致悼词或者祭文;

(五)向烈士默哀;

(六)安葬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

(七)向烈士敬献花篮(花圈);

(八)仪式结束。

第八条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一)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二)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三)其他安葬方式。

安葬烈士应当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绿色、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 烈士墓穴、骨灰安放格位,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确定。

第十条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

第十一条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识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落款一般为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烈士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肃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形制统一、用料优良,确保施工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安葬证明书,载明烈士姓名、安葬时间和安葬地点等。没有烈士遗属的,应当将烈士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烈士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将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

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零散烈士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就近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

第十五条 在生产生活或者相关工作中发现、发掘的疑似烈士遗骸,按照有关规定,经鉴定确认为烈士遗骸的,应当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及时妥善安葬;已确认身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并邀请出席安葬仪式。

第十六条 烈士牺牲后无法搜寻到遗体(骸)、无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境外的,可在烈士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遗属户籍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英名墙,纪念相关战役(战争)烈士陵园英名墙等设施镌刻烈士姓名予以纪念,但不得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建造衣冠冢或者空墓。

第十七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建立烈士安葬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陈列有纪念意义的烈士遗物、事迹资料,烈士遗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在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和节日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缅怀烈士,弘扬英烈精神。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及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和社会群众,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殡仪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烈士安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二十条 战时牺牲人员遗体收殓安葬、在境外搜寻发掘的烈士遗骸归国安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缅怀纪念英雄烈士,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并就尊崇英烈、学习英烈、缅怀英烈、捍卫英烈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退役军人事务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崇尚英烈浓厚氛围,推动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立足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烈士送迎和安葬仪式不够规范、程序不够健全,失踪烈士不方便祭扫纪念等问题,对烈士安葬程序、仪式环节、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办法》注重政策融合,特别是与战时牺牲烈士收殓安葬、境外烈士遗骸归国安葬等政策有效衔接,力求为烈士安葬工作提供层次分明、内容完备的政策制度保障,实现烈士褒扬法规政策体系有机统一。

《办法》作为规范烈士安葬工作的专项部门规章,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王书廷  转自:“退役军人事务部”微信公众号

附件:

政策文件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