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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6-00936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4-02 公文时效
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6-04-28 10:30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促进退役军人规范从事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国防教育辅导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优化技能人才结构,提升技能人才素质,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促进退役军人军事技能转化为就业技能,加快构建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国防教育辅导员人才队伍,为全面提升全民国防教育水平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筹国防教育实践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资源,遴选推荐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机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成为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原则上每个省份不超过3个。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证书,统一题库,维护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评价公信力,鼓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间开展合作、共享资源。

(二)规范评价和证书颁发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国防教育辅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评价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将《国防教育辅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作为培训、评价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等方式,围绕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国防理论教学、国防技能训练、专题活动组织实施、军事化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开展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要求,为评价合格人员制作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构建常态化评价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国防教育行业从业人员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面向国防教育领域从业人员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以赛促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用人单位组织已完成认定的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

(四)加强国防教育辅导员人才管理。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时对接报名和认定数据(包括非退役军人)。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建设风险防控,由聘用单位负责国防教育辅导员日常管理。

(五)强化考评、考务、命题、质量督导人员培养和储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持续加强考评、考务、命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和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能力提升机制,将职业道德作为考评、考务、命题、质量督导人员素质评价首要标准。可邀请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培养工作,不断强化队伍力量,培养建立理论与实践结合、专职与兼职并行的高素质人员队伍。

(六)深化以评促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指导规范制定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方案和教学内容。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的项目化培训模式。

(七)建立保障激励机制。推动建立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实现评用互促。支持用人单位结合需要,根据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技能人才,实现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相衔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加强全民国防教育、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不断提高等级认定工作质效。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稳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国防教育辅导员队伍素质能力。

(二)强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对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质量督导工作,指导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审核考生资质,严禁超范围与违规认定。

(三)稳妥有序推进。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开展培训机构、评价机构遴选工作时,同步进行国防教育辅导员师资培训工作,为国防教育辅导员培训评价工作培养储备师资和考评考务人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健全工作机制,有序推进等级认定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在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提升国防教育辅导员的职业认同感、归属感。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

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4月2日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邬小娜 转载自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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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6-00936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4-02
公文时效

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6-04-28 10:30点击量: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促进退役军人规范从事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国防教育辅导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优化技能人才结构,提升技能人才素质,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促进退役军人军事技能转化为就业技能,加快构建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国防教育辅导员人才队伍,为全面提升全民国防教育水平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筹国防教育实践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资源,遴选推荐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机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成为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原则上每个省份不超过3个。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证书,统一题库,维护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评价公信力,鼓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间开展合作、共享资源。

(二)规范评价和证书颁发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国防教育辅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评价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将《国防教育辅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作为培训、评价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等方式,围绕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国防理论教学、国防技能训练、专题活动组织实施、军事化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开展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要求,为评价合格人员制作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构建常态化评价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国防教育行业从业人员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面向国防教育领域从业人员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以赛促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用人单位组织已完成认定的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

(四)加强国防教育辅导员人才管理。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时对接报名和认定数据(包括非退役军人)。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建设风险防控,由聘用单位负责国防教育辅导员日常管理。

(五)强化考评、考务、命题、质量督导人员培养和储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持续加强考评、考务、命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和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能力提升机制,将职业道德作为考评、考务、命题、质量督导人员素质评价首要标准。可邀请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培养工作,不断强化队伍力量,培养建立理论与实践结合、专职与兼职并行的高素质人员队伍。

(六)深化以评促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指导规范制定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方案和教学内容。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的项目化培训模式。

(七)建立保障激励机制。推动建立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实现评用互促。支持用人单位结合需要,根据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技能人才,实现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相衔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加强全民国防教育、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不断提高等级认定工作质效。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稳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国防教育辅导员队伍素质能力。

(二)强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对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质量督导工作,指导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审核考生资质,严禁超范围与违规认定。

(三)稳妥有序推进。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开展培训机构、评价机构遴选工作时,同步进行国防教育辅导员师资培训工作,为国防教育辅导员培训评价工作培养储备师资和考评考务人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健全工作机制,有序推进等级认定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在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提升国防教育辅导员的职业认同感、归属感。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

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4月2日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邬小娜 转载自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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