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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7-13 公文时效
转发收藏!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摘要四十一条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2-07-13 14:20 点击量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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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促进政策(十二条)

  (一)招录(聘)政策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且在部队服役2年(含)以上的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2.【大学生选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3.【政法干警招录】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4.【消防员招录】退役士兵作为消防员队伍稳定、优质力量补充来源,开辟专门通道,单列专项计划,数量不少于年度消防员招录总规模的三分之一。紧贴退役士兵实际,兼顾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科学设置招录条件,年龄放宽至24岁周岁;原在部队从事通信、防化、航空、潜水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年龄可放宽至28岁。【《应急管理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消防员工作的通知>》(应急厅〔2021〕44号)】

  5.【文职人员招考】军区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含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时,在上级明确的定向招考退役士兵岗位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项招考退役大学生士兵。【《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五条具体优待政策>相关内容的修改建议》(2022年1月)】

  6.【开发区招用】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

  7.【民营企业招用】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8.【专职人员选派】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9.【乡村振兴】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主体,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产业,利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食品加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从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工作,进一步增加就业收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二)帮扶保障政策

  10.【就业援助】①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提供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退役军人给予兜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11.【优先留用】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12.【服务保障】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②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二、创业扶持政策(八条)

  (一)创业税收补贴政策

  13.【自主创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自主创业,落实贷款、场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大创业帮扶力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

  14.【创业培训】依托院校、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机构,结合本地业态新发展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导师讲座、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教等方式,提高退役士兵的创业能力。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15.【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残疾人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

  16.【创业税收优惠】自治区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9〕764号)】

  17.【创业社保补贴】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乡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在乡村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二)创业资金场地政策

  18.【创业担保贷款】①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②自治区范围内申请贷款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个人1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获得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招用符合条件人员降低比例政策,促进创业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

  19.【创业供地保障】①各地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鼓励各地制定细则,将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②鼓励各地制定细则,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做好各类用地安排,支持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地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20.【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①被认定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可按规定纳入就业创业“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退役军人的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定期从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中选取导师为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依据相关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1〕23号)】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③政府开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


三、教育培训政策(二十一条)

  (一)学历教育政策

  21.【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22.【高职(大专)】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号)】

  23.【专升本】①从2022年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申请专升本,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有关高校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

  ②在我区高校普通“专升本”选拔工作中,对高职(专科)层次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选拔比例不少于申请人数的30%。对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层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与本校签订培养协议的普通本科院校。【《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24.【成人本科】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增加10分投档。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及有关文件】

  25.【普通高考】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26.【研究生招考】①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

  ②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在“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初试加分政策之间调剂。【《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

  ③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27.【保留学籍】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28.【转专业】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29.【免修课】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0.【学习期限】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1.【学费减免】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目前的学费减免标准是,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2.【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二)适应性培训政策

  33.【培训时机及时长】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4.【培训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联网+培训”模式。线上培训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订购50学时(在60天内完成)的“全国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网络学习课程包”,供退役士兵自主选学。线下集中培训由盟市或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2〕19号)】

  35.【培训内容】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三)技能培训政策

  36.【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个人培训意愿,应当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中选取所学专业及培训机构,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一次“三免一补”(即: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职业技能鉴定费、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时间按照培训工种和等级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每年以10个月计算),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培训学习时间不足规定学时数的60%,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37.【培训补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38.【项目制培训】围绕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多渠道收集“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项目,建立项目库、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项目制培训体系,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39.【省级统筹】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省域内建立培训资金省级统筹机制,实现培训待遇省域内通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40.【经费保障】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在经费方面可对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士兵学员适当倾斜。【《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41.【普惠政策】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接受培训,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免费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可享受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经费中列支。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资助,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丽红  转自:“内蒙古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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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促进政策(十二条)

  (一)招录(聘)政策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且在部队服役2年(含)以上的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2.【大学生选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3.【政法干警招录】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4.【消防员招录】退役士兵作为消防员队伍稳定、优质力量补充来源,开辟专门通道,单列专项计划,数量不少于年度消防员招录总规模的三分之一。紧贴退役士兵实际,兼顾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科学设置招录条件,年龄放宽至24岁周岁;原在部队从事通信、防化、航空、潜水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批准年龄可放宽至28岁。【《应急管理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消防员工作的通知>》(应急厅〔2021〕44号)】

  5.【文职人员招考】军区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含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时,在上级明确的定向招考退役士兵岗位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项招考退役大学生士兵。【《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五条具体优待政策>相关内容的修改建议》(2022年1月)】

  6.【开发区招用】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

  7.【民营企业招用】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8.【专职人员选派】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9.【乡村振兴】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主体,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产业,利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食品加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从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工作,进一步增加就业收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二)帮扶保障政策

  10.【就业援助】①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提供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退役军人给予兜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11.【优先留用】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12.【服务保障】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②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二、创业扶持政策(八条)

  (一)创业税收补贴政策

  13.【自主创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自主创业,落实贷款、场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大创业帮扶力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

  14.【创业培训】依托院校、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机构,结合本地业态新发展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导师讲座、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教等方式,提高退役士兵的创业能力。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15.【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残疾人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

  16.【创业税收优惠】自治区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9〕764号)】

  17.【创业社保补贴】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乡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在乡村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二)创业资金场地政策

  18.【创业担保贷款】①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8〕4号)】

  ②自治区范围内申请贷款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个人1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获得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招用符合条件人员降低比例政策,促进创业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

  19.【创业供地保障】①各地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鼓励各地制定细则,将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②鼓励各地制定细则,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做好各类用地安排,支持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地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20.【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①被认定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可按规定纳入就业创业“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退役军人的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定期从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中选取导师为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依据相关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1〕23号)】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③政府开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


三、教育培训政策(二十一条)

  (一)学历教育政策

  21.【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22.【高职(大专)】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号)】

  23.【专升本】①从2022年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申请专升本,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有关高校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

  ②在我区高校普通“专升本”选拔工作中,对高职(专科)层次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选拔比例不少于申请人数的30%。对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层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与本校签订培养协议的普通本科院校。【《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24.【成人本科】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增加10分投档。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及有关文件】

  25.【普通高考】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26.【研究生招考】①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

  ②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在“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初试加分政策之间调剂。【《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

  ③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27.【保留学籍】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28.【转专业】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29.【免修课】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0.【学习期限】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1.【学费减免】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目前的学费减免标准是,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2.【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二)适应性培训政策

  33.【培训时机及时长】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4.【培训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联网+培训”模式。线上培训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订购50学时(在60天内完成)的“全国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网络学习课程包”,供退役士兵自主选学。线下集中培训由盟市或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2〕19号)】

  35.【培训内容】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三)技能培训政策

  36.【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个人培训意愿,应当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中选取所学专业及培训机构,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一次“三免一补”(即: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职业技能鉴定费、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时间按照培训工种和等级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每年以10个月计算),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培训学习时间不足规定学时数的60%,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37.【培训补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38.【项目制培训】围绕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多渠道收集“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项目,建立项目库、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项目制培训体系,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22号)】

  39.【省级统筹】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省域内建立培训资金省级统筹机制,实现培训待遇省域内通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40.【经费保障】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在经费方面可对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士兵学员适当倾斜。【《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41.【普惠政策】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接受培训,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免费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可享受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经费中列支。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资助,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丽红  转自:“内蒙古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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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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