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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6-10-21 10:45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新城区统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2026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签署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现行《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施行以来,在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新部署。2025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现行《管理办法》在公示期限、修复渠道、信用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这些新要求需要进一步衔接。同时,2024年修改的统计法对保密责任、责任追究等作了修改,《管理办法》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外,基层统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加以解决。

问:此次修订遵循了怎样的原则?

答:此次修订着重把握了惩戒与保护并重这一原则。一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的统一规定,更好发挥信用惩戒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对信用修复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明确了惩戒措施,以维护信用修复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修复最新要求,增加“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渠道,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程序,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相关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失信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既保持对统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又为失信企业提供明确的纠错路径和重塑信用的机会,实现惩戒与保护的有机统一。

问: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此次修订从公示期、公示内容、公示渠道、保密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二是依据国办《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中关于涉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内容的要求,简化公示内容,不再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信息。三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及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的信息公示渠道,规定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四是依据新修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信息公示中的保密要求,规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方面,此次修订有哪些新举措?

答:完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举措:一是拓宽信用修复的申请渠道,企业既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线下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也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线上提出申请。二是规范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要求,明确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三是细化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和程序,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具体规定了线上、线下办理信用修复的时限,以及同意修复、不同意修复两种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四是强化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骗取信用修复的,对重新公示期间作了明确规定。

问:如何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管理办法》修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部署新要求的重要制度建设,是统计法修改完成后推进统计领域下位法“立、改、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重点从以下方面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解读,一方面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微讯、统计报刊等多种宣传渠道,向全社会宣传解读;另一方面通过专题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抓好统计系统的深入学习,保障各级统计机构准确掌握各项规定,提升业务能力,规范高效开展相关工作。二是严格制度执行,组织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做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示期限调整、公示内容简化、公示渠道优化等新规定,严格落实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具体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对各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四是加强部门协同,推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统计信用管理的合力,进一步提升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王文迪转载自国家统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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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6-10-21 10:4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统计局

2026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签署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现行《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施行以来,在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新部署。2025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现行《管理办法》在公示期限、修复渠道、信用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这些新要求需要进一步衔接。同时,2024年修改的统计法对保密责任、责任追究等作了修改,《管理办法》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外,基层统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加以解决。

问:此次修订遵循了怎样的原则?

答:此次修订着重把握了惩戒与保护并重这一原则。一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的统一规定,更好发挥信用惩戒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对信用修复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明确了惩戒措施,以维护信用修复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修复最新要求,增加“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渠道,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程序,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相关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失信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既保持对统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又为失信企业提供明确的纠错路径和重塑信用的机会,实现惩戒与保护的有机统一。

问: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此次修订从公示期、公示内容、公示渠道、保密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计算;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二是依据国办《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中关于涉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内容的要求,简化公示内容,不再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信息。三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及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的信息公示渠道,规定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四是依据新修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信息公示中的保密要求,规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方面,此次修订有哪些新举措?

答:完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举措:一是拓宽信用修复的申请渠道,企业既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线下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也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线上提出申请。二是规范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要求,明确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三是细化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和程序,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具体规定了线上、线下办理信用修复的时限,以及同意修复、不同意修复两种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四是强化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骗取信用修复的,对重新公示期间作了明确规定。

问:如何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管理办法》修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部署新要求的重要制度建设,是统计法修改完成后推进统计领域下位法“立、改、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重点从以下方面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解读,一方面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微讯、统计报刊等多种宣传渠道,向全社会宣传解读;另一方面通过专题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抓好统计系统的深入学习,保障各级统计机构准确掌握各项规定,提升业务能力,规范高效开展相关工作。二是严格制度执行,组织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做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示期限调整、公示内容简化、公示渠道优化等新规定,严格落实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具体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对各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四是加强部门协同,推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统计信用管理的合力,进一步提升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王文迪转载自国家统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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