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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4-03-15 10:20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新城区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新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近期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相关内容,正确理解、遵守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为了健全新城区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制定《程序规定》。

问:《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是如何规定?

答:《程序规定》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财政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区政府人事任免决定、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问:为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程序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其一,在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包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多种形式,要求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其二,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且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其三,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问:《程序规定》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程序规定》集中体现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等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需先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研究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四是对决策执行提出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五是明确决策后评估情形。包括: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问: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方面,《程序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答: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突出问题,《条例》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严格规范决策调整程序。《程序规定》要求,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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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15 10:2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司法局

《新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近期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相关内容,正确理解、遵守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为了健全新城区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制定《程序规定》。

问:《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是如何规定?

答:《程序规定》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财政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区政府人事任免决定、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问:为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程序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其一,在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包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多种形式,要求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其二,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且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其三,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问:《程序规定》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程序规定》集中体现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等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需先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研究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四是对决策执行提出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五是明确决策后评估情形。包括: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问: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方面,《程序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答: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突出问题,《条例》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严格规范决策调整程序。《程序规定》要求,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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