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4-0190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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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2-07 | 公文时效 |
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鸿盛园区管委会,区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我区依法行政,保障我区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7日
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管理、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主任由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兼任。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分派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首席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
(二)专职法律顾问由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组成;
(三)聘任法律顾问由法律专家和职业律师担任。
第五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法学专家应当在所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专业影响力;律师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熟悉新城区的社情、民情,了解政府工作规则;
(五)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专家学者应当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区政府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可以采取律师事务所、高校、科研机构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颁发聘书。聘任法律顾问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民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或受其委托进行法律论证;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重大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风险评估;
(三)受政府委托,为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
(四)为政府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五)为政府及其部门处理重大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六)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处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七)为政府及其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八)承担政府及其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三)按约定获得工作报酬;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政府交办的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作出其他有损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将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由承办人署名。书面报告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查后认为必要时上报政府。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汇报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汇报,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政府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或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聘期届满,政府法律顾问可依本规定申请续聘。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法律顾问履职全过程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对聘请的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法律意见采纳率、述职情况等指标进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评。
第十九条 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4-0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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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2-07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02-07 16:20点击量:
来源:司法局
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鸿盛园区管委会,区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我区依法行政,保障我区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7日
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管理、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主任由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兼任。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分派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首席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
(二)专职法律顾问由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组成;
(三)聘任法律顾问由法律专家和职业律师担任。
第五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法学专家应当在所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专业影响力;律师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熟悉新城区的社情、民情,了解政府工作规则;
(五)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专家学者应当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区政府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可以采取律师事务所、高校、科研机构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颁发聘书。聘任法律顾问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民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或受其委托进行法律论证;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重大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风险评估;
(三)受政府委托,为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
(四)为政府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五)为政府及其部门处理重大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六)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处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七)为政府及其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八)承担政府及其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三)按约定获得工作报酬;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政府交办的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作出其他有损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将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由承办人署名。书面报告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查后认为必要时上报政府。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汇报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汇报,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政府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或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聘期届满,政府法律顾问可依本规定申请续聘。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法律顾问履职全过程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对聘请的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法律意见采纳率、述职情况等指标进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评。
第十九条 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