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也不符合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反垄断执法实践以及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对四个方面18条审查标准逐条进行细化,形成了50余条二级标准。
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点
1、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政策制定机关对新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政策措施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切实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实际效果,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2、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定期评估,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3、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及时公开案件情况,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使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合力,共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4、加强监督问责。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政府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决定,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发布日期:2023-08-07 16:51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也不符合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反垄断执法实践以及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对四个方面18条审查标准逐条进行细化,形成了50余条二级标准。
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点
1、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政策制定机关对新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政策措施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切实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实际效果,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2、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定期评估,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3、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依法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及时公开案件情况,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使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合力,共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4、加强监督问责。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政府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决定,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