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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4-10-25 15:55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字体:[ 大 中 小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不断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10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将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程序,完善考核机制,提高全区服务质量和效果,助力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我厅起草了本办法,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现印发实施。

二、主要框架

《办法》包括总则、职能职责、评估程序、保障机制和附则5个部分。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总则。包括考核评估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目的,重点是按照“谁购买、谁组织、谁评估”原则开展考核评估。

(二)职能职责。包括各级农牧部门、评估领导小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职能职责,重点是购买主体制定具体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评价。盟市农牧部门成立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考核评估工作,审定辖区内考核评估方案和结果,监督考核评估过程。

(三)评估程序。包括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要求、时限、程序、结果,重点是按照“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政府购买兽医服务内容,采取实地走访、档案查阅、采样监测、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考核评估。

(四)机制保障。包括经费、法律等保障,确保考核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附则。办法解释主体为自治区农牧厅,开始试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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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25 15:5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不断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10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将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程序,完善考核机制,提高全区服务质量和效果,助力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我厅起草了本办法,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现印发实施。

二、主要框架

《办法》包括总则、职能职责、评估程序、保障机制和附则5个部分。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总则。包括考核评估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目的,重点是按照“谁购买、谁组织、谁评估”原则开展考核评估。

(二)职能职责。包括各级农牧部门、评估领导小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职能职责,重点是购买主体制定具体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评价。盟市农牧部门成立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考核评估工作,审定辖区内考核评估方案和结果,监督考核评估过程。

(三)评估程序。包括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要求、时限、程序、结果,重点是按照“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政府购买兽医服务内容,采取实地走访、档案查阅、采样监测、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考核评估。

(四)机制保障。包括经费、法律等保障,确保考核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附则。办法解释主体为自治区农牧厅,开始试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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