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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6-0109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构 农牧水利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6-23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动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6-06-23 16:41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农牧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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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自治区核心育种场、保种场: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动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6年6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好种业振兴行动,稳步推进我区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畜禽核心育种场管理,根据《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我区种畜自主选育,由自治区农牧厅遴选确定公布的畜禽核心育种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核心育种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遴选

第四条  申报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畜种、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注册并已正常经营满三年。具备较强的自主运行模式,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能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3.设有育种团队,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与高等科研院校、技术推广部门有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疫病防控能力强,连续2年以上无重要疫病临床病例。种群膘情、健康状况良好。

5.符合《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具有一年内省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畜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质量符合种用要求。

3.核心群基础母畜单品种数量要求:

肉牛地方品种不少于100头,引入品种不少于150头,培育品种不少于200头。

奶牛荷斯坦成母牛存栏500头以上,核心群成母牛200头以上;其他品种奶牛或乳肉兼用型奶牛成母牛存栏300头以上,核心群成母牛100头以上。荷斯坦牛全群泌乳牛305天平均产奶量9000kg以上。核心群平均305天产奶量10000kg以上。平均乳脂率不低于3.6%,平均乳蛋白率不低于3.1%。其他品种奶牛或乳肉兼用型奶牛全群平均产奶量高于其品种标准,核心群平均产奶量生产性能应高于(含)其品种标准20%以上。

绵羊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不少于1200只,引进品种不少于800只;山羊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不少于800只。乳用绵羊:核心群基础母羊单品种数量不少于600只,全群年平均产奶量280公斤以上,核心群年平均产奶量360公斤以上。乳用山羊全群年平均产奶量550公斤以上,核心群年平均产奶量650公斤以上。

马地方品种不少于100匹,引入品种不少于150匹,培育品种不少于200匹。

生猪地方品种不少于300头,长白猪、大白猪不少于600头,杜洛克猪不少于300头,培育品种不少于600头。

(三)技术要求

1.有5年育种方案,目标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具体。申报奶牛核心育种场需与种公牛站签订3年以上联合育种协议。

2.已开展育种工作,有2年选育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执行种畜选育方案、生产性能测定及开展遗传评估情况,并有种畜推广、供种能力等相关分析。申报奶畜核心育种场有近2年审计报告,且专门披露育种投入情况。

3.种畜生产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生产记录详实。有两年以上完整的配种、妊娠、产犊(羔、驹、仔)、产奶性能、群体流动和疫病防控记录,记录及时、清晰。

4.有2年以上持续开展的种畜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年测定核心群个体应全覆盖。测定指标和记录完整且无间断。奶牛养殖场生产性能测定数据有效率不低于80%。

测定内容:

(1)肉牛:初生、断奶、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等阶段的体重、体尺(体高、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断奶日期、18月龄背膘厚、眼肌面积、繁殖数据(胎次、与配公牛号、妊娠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产犊难易度、犊牛信息)等。

(2)奶牛:初生、断奶、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等阶段的体重、体尺(体高、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断奶日期、总产奶量、305天产奶量、乳成分分析(乳脂率、乳蛋白率等)、体细胞数、繁殖数据(胎次、与配公牛号、妊娠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产犊难易度、犊牛信息)等。建议开展淘汰信息,转舍明细,牛只健康数据,干奶信息,出生日期,系谱档案,配种信息(发情类型、配种日期、配种次数、公牛号、冻精号、与配公牛国别、冻精类型、配种员姓名、妊检日期、妊检方法、妊检结果)等。

(3)羊:初生、断奶、6月龄体重,12月龄、18月龄、24月龄以上体尺体重,体型外貌鉴定、产羔率和断奶成活率,绒毛用羊还需测定绒毛产量、细度等。乳用羊还需断奶日期、总产奶量、乳成分分析(乳脂率、乳蛋白率等)、体细胞数、繁殖数据(胎次、与配公羊号、妊娠结果、是否流产、产羔日期、产羔难易度)等。

(4)马:6月龄、12月龄、2周岁、5周岁体尺,体型外貌鉴定、产驹率和断奶成活率等。

(5)生猪:总产仔数、活产仔数、达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背膘厚等。

5.奶牛养殖场需持续开展品种登记,并将信息报送至中国奶业协会,具备二代以上系谱,核心群具备三代及以上系谱,且系谱档案准确、完整;需开展头胎牛体型鉴定2年以上,并上报鉴定数据。羊核心育种场应建立相应的系谱档案。

6.有生物安全防护和健康养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健康计划和疫病控制及净化计划,有完整的检疫、免疫记录、疾病诊断治疗、动物重大重要疫病净化记录。 

7.有完善的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措施、引种和病畜隔离管理设施等。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自愿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把关上报所在盟市农牧部门,盟市农牧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验收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采取集中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需专家3-5名,决议通过专业审查。

第三章  现场审核

第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第九条  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现场审核表》有关要求,逐条审核、打分,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第十条  现场审核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按照现场审核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并作汇报。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不通过,现场审核工作立即终止。

(二)现场抽查

1.种群存栏检查

核查种畜存栏数量。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核心群种畜质量与遴选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2.测定情况检查

对个体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记录、测定指标是否齐全合理等进行随机抽查。

3.现场仪器、设施设备检查

主要包括与生产性能测定、环保、健康养殖等有关的仪器、设施设备。重点检查测定通道,及电子秤、超声波测定仪等测定设施设备的数量、放置场所、工作稳定性等。

4.系谱档案、记录检查

主要包括系谱档案、生产性能测定记录、疫病防控记录、繁殖记录、工作记录等。

(1)系谱档案、繁殖记录、工作记录等:对申报品种近3个世代的系谱档案和选种选配、配种记录、产犊(羔、驹、仔)记录、育种方案、育种总结、疫病净化、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检查。

(2)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对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测定数据和总结上报情况进行核对。从系谱记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牛、马10头(匹),羊20只在群耳号,赴饲养场所核查其在群及其他与选育工作相关的情况,并据实测定和记录情况。

(3)疫病防控记录:现场查看近一年内省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疫病检测报告和结果,检测样品种类、数量、方法及结果判定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技术人员能力抽查

通过现场提问、交流,关键育种技术实操考查等形式,对育种、技术服务岗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能力等进行抽查。

6.公布评审结果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80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现场公布审核分数。申报单位确认审核分数,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会议审议,对通过会议审议的公布通过遴选名单。

第四章  核  验

第十二条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核心育种场开展5年期满核验或发现异常核验工作。

(一)期满核验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对满5年的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验。

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核心育种场工作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主动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经旗县把关,由盟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逾期不主动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

(二)异常核验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应按照每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及时上报测定数据、工作总结等。并做好疫病监测、净化工作,按年度报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出具的检疫报告。对发现异常或未按要求报送数据、总结的,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验。

(三)变更核验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2个月内,主动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经旗县把关,由盟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逾期不主动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对核心育种场组织现场核验、打分,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现场核验通过;现场核验总分低于80分,现场核验不通过,并限期15日内整改,对完成整改的予以通过,未完成整改的直接取消资格。组织异常核验且现场核验总分低于80分的,直接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现场核验评分、整改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延续或取消自治区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五条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5年育种规划,明确育种目标和技术路线。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种畜品种选育或良种扩繁等工作。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详细分解年度指标。

(二)保持核心群基础母畜单品种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并提供推广数量、覆盖面。

(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健康。

(五)企业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逐级上报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

(六)按照年度生产性能测定任务要求,做好测定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疫病防控情况、推广利用等情况,以数据结果和分析为重点,做好遗传评估,同时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牧厅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核心育种场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等工作,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上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不定期对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开展数据核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第十九条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核验未通过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好种业振兴行动,稳步推进我区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畜禽保种场管理,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保种场,是指承担我区畜禽活体保种工作,由自治区农牧厅遴选确定公布的肉牛、羊、马和生猪保种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保种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遴  选

第四条  申请自治区级畜禽保种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畜种、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疫病防控能力强,连续2年以上无重要疫病临床病例。种群膘情、健康状况良好。

(二)种群要求

1.保种的群体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质量符合种用要求。

3.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驴、骆驼:母畜150头(匹、峰)以上,公畜12头(匹、峰)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基础畜禽数量要求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为准。

(三)技术要求

1.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

3.有5年保种方案,目标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具体。

4.有2年保种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执行保种方案、生产性能测定及开展遗传评估情况,并有群体性能提升、不退化等相关分析。

5.有完整的配种和产犊(羔、驹、仔)和疫病防控记录,记录及时、清晰。

6.有2年以上持续开展的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年测定保种群体应全覆盖。测定指标和记录完整且无间断。

7.测定内容:

(1)肉牛:初生重、断奶、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等阶段的体重、体尺(体高、体长、胸围)、断奶日期、繁殖数据(胎次、与配公牛号、妊娠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产犊难易度、犊牛信息)等。

(2)羊:初生重、6月龄体重、18月龄(育成)体尺体重、30月龄(成年)体尺体重,体型外貌鉴定、产羔率和断奶成活率,绒毛用羊还需测定绒毛产量、细度等。

(3)马:初生重、6月龄体尺体重、12月龄体尺体重、2周岁体尺体重、5周岁(成年)体尺体重,体型外貌鉴定、产驹率和断奶成活率等。

(4)生猪:总产仔数、活产仔数、达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背膘厚等。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遴选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把关上报所在盟市农牧局,盟市农牧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采取集中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需专家3-5名。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专业审查。

第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第三章  现场审核

第九条  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现场审核表》有关要求,逐条审核、打分,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第十条  现场审核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按照现场审核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和本场所有保种档案原件,并做汇报。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不通过,现场审核工作立即终止。

(二)现场抽查

1.种群存栏检查

核查种畜存栏数量。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对保种群种畜质量与遴选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2.测定情况检查

对个体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记录、测定指标是否齐全合理等进行随机抽查。

3.现场仪器、设施设备检查

主要包括与生产性能测定、环保、健康养殖等有关的仪器、设施设备。重点检查测定通道,及测仗、电子秤等测定设施设备的数量、放置场所、工作稳定性等。

4.系谱档案、记录检查

对保种群体的系谱档案和选种选配、配种记录、产犊(羔、驹、仔)记录、保种方案、保种总结、疫病净化、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同时,对自治区保种场测定数据和总结上报情况进行核对。从系谱记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牛、马10头(匹),羊20只的在群耳号,赴饲养场所核查其在群及其他与保种工作相关的情况,并据实测定和记录情况。

5.技术人员能力抽查

通过现场提问、交流,关键保种技术实操考查等形式,对保种、技术服务岗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能力等加以抽查。

6.公布评审结果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80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现场公布审核分数。申报单位确认审核分数,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会议审议,对通过会议审议的公布通过遴选名单。

第四章  核  验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保种场开展五年期满核验或发现异常核验工作。

(二)期满核验

自治区保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对满5年的自治区农牧厅统一组织核验。

有效期满继续从事保种场工作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主动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经旗县把关,由盟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逾期不主动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

(三)异常核验

自治区保种场应按照每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保种群体的活体保护、基础生产性能测定和繁育工作,及时上报繁育数据、工作总结等。对发现异常或未按要求报送数据、总结的,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核验。

(三)变更核验

自治区保种场主体变更、场址变更、保种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2个月内,主动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经旗县把关,由盟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逾期不主动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对保种场组织现场评审、打分,现场评审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现场审核通过;现场评审总分低于80分,现场审核不通过,并限期15日内整改。组织异常核验且现场评审总分低于80分的,直接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现场审核评分、整改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延续或取消自治区保种场资格。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五条  自治区保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5年保种规划,明确保种目标和技术路线。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种畜禽本品种选育提高等工作。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详细分解年度指标。

(二)保持核心群基础母畜单品种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保种的企业,持续开展保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禽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保证群体不退化。

(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健康。

(五)企业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逐级上报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

(六)按照年度保种任务要求,做好繁育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保种工作进展等情况,以数据结果和分析为重点,同时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牧厅指定专业工作人员指导保种场开展保种方案制定等工作,对生产性能测定等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定期向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报送数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不定期对自治区保种场开展数据核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保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第十九条  自治区保种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主体变更、场址变更、保种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核验未通过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转载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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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6-0109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农牧水利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6-23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动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23 16:41点击量:

来源:农牧水利局

各盟市农牧局、自治区核心育种场、保种场: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动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6年6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好种业振兴行动,稳步推进我区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畜禽核心育种场管理,根据《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我区种畜自主选育,由自治区农牧厅遴选确定公布的畜禽核心育种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核心育种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遴选

第四条  申报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畜种、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注册并已正常经营满三年。具备较强的自主运行模式,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能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3.设有育种团队,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与高等科研院校、技术推广部门有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疫病防控能力强,连续2年以上无重要疫病临床病例。种群膘情、健康状况良好。

5.符合《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具有一年内省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畜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质量符合种用要求。

3.核心群基础母畜单品种数量要求:

肉牛地方品种不少于100头,引入品种不少于150头,培育品种不少于200头。

奶牛荷斯坦成母牛存栏500头以上,核心群成母牛200头以上;其他品种奶牛或乳肉兼用型奶牛成母牛存栏300头以上,核心群成母牛100头以上。荷斯坦牛全群泌乳牛305天平均产奶量9000kg以上。核心群平均305天产奶量10000kg以上。平均乳脂率不低于3.6%,平均乳蛋白率不低于3.1%。其他品种奶牛或乳肉兼用型奶牛全群平均产奶量高于其品种标准,核心群平均产奶量生产性能应高于(含)其品种标准20%以上。

绵羊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不少于1200只,引进品种不少于800只;山羊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不少于800只。乳用绵羊:核心群基础母羊单品种数量不少于600只,全群年平均产奶量280公斤以上,核心群年平均产奶量360公斤以上。乳用山羊全群年平均产奶量550公斤以上,核心群年平均产奶量650公斤以上。

马地方品种不少于100匹,引入品种不少于150匹,培育品种不少于200匹。

生猪地方品种不少于300头,长白猪、大白猪不少于600头,杜洛克猪不少于300头,培育品种不少于600头。

(三)技术要求

1.有5年育种方案,目标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具体。申报奶牛核心育种场需与种公牛站签订3年以上联合育种协议。

2.已开展育种工作,有2年选育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执行种畜选育方案、生产性能测定及开展遗传评估情况,并有种畜推广、供种能力等相关分析。申报奶畜核心育种场有近2年审计报告,且专门披露育种投入情况。

3.种畜生产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生产记录详实。有两年以上完整的配种、妊娠、产犊(羔、驹、仔)、产奶性能、群体流动和疫病防控记录,记录及时、清晰。

4.有2年以上持续开展的种畜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年测定核心群个体应全覆盖。测定指标和记录完整且无间断。奶牛养殖场生产性能测定数据有效率不低于80%。

测定内容:

(1)肉牛:初生、断奶、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等阶段的体重、体尺(体高、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断奶日期、18月龄背膘厚、眼肌面积、繁殖数据(胎次、与配公牛号、妊娠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产犊难易度、犊牛信息)等。

(2)奶牛:初生、断奶、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等阶段的体重、体尺(体高、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断奶日期、总产奶量、305天产奶量、乳成分分析(乳脂率、乳蛋白率等)、体细胞数、繁殖数据(胎次、与配公牛号、妊娠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产犊难易度、犊牛信息)等。建议开展淘汰信息,转舍明细,牛只健康数据,干奶信息,出生日期,系谱档案,配种信息(发情类型、配种日期、配种次数、公牛号、冻精号、与配公牛国别、冻精类型、配种员姓名、妊检日期、妊检方法、妊检结果)等。

(3)羊:初生、断奶、6月龄体重,12月龄、18月龄、24月龄以上体尺体重,体型外貌鉴定、产羔率和断奶成活率,绒毛用羊还需测定绒毛产量、细度等。乳用羊还需断奶日期、总产奶量、乳成分分析(乳脂率、乳蛋白率等)、体细胞数、繁殖数据(胎次、与配公羊号、妊娠结果、是否流产、产羔日期、产羔难易度)等。

(4)马:6月龄、12月龄、2周岁、5周岁体尺,体型外貌鉴定、产驹率和断奶成活率等。

(5)生猪:总产仔数、活产仔数、达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背膘厚等。

5.奶牛养殖场需持续开展品种登记,并将信息报送至中国奶业协会,具备二代以上系谱,核心群具备三代及以上系谱,且系谱档案准确、完整;需开展头胎牛体型鉴定2年以上,并上报鉴定数据。羊核心育种场应建立相应的系谱档案。

6.有生物安全防护和健康养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健康计划和疫病控制及净化计划,有完整的检疫、免疫记录、疾病诊断治疗、动物重大重要疫病净化记录。 

7.有完善的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措施、引种和病畜隔离管理设施等。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自愿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把关上报所在盟市农牧部门,盟市农牧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验收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采取集中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需专家3-5名,决议通过专业审查。

第三章  现场审核

第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第九条  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现场审核表》有关要求,逐条审核、打分,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第十条  现场审核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按照现场审核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并作汇报。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不通过,现场审核工作立即终止。

(二)现场抽查

1.种群存栏检查

核查种畜存栏数量。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核心群种畜质量与遴选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2.测定情况检查

对个体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记录、测定指标是否齐全合理等进行随机抽查。

3.现场仪器、设施设备检查

主要包括与生产性能测定、环保、健康养殖等有关的仪器、设施设备。重点检查测定通道,及电子秤、超声波测定仪等测定设施设备的数量、放置场所、工作稳定性等。

4.系谱档案、记录检查

主要包括系谱档案、生产性能测定记录、疫病防控记录、繁殖记录、工作记录等。

(1)系谱档案、繁殖记录、工作记录等:对申报品种近3个世代的系谱档案和选种选配、配种记录、产犊(羔、驹、仔)记录、育种方案、育种总结、疫病净化、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检查。

(2)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对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测定数据和总结上报情况进行核对。从系谱记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牛、马10头(匹),羊20只在群耳号,赴饲养场所核查其在群及其他与选育工作相关的情况,并据实测定和记录情况。

(3)疫病防控记录:现场查看近一年内省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疫病检测报告和结果,检测样品种类、数量、方法及结果判定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技术人员能力抽查

通过现场提问、交流,关键育种技术实操考查等形式,对育种、技术服务岗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能力等进行抽查。

6.公布评审结果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80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现场公布审核分数。申报单位确认审核分数,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会议审议,对通过会议审议的公布通过遴选名单。

第四章  核  验

第十二条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核心育种场开展5年期满核验或发现异常核验工作。

(一)期满核验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对满5年的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验。

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核心育种场工作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主动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经旗县把关,由盟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逾期不主动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

(二)异常核验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应按照每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及时上报测定数据、工作总结等。并做好疫病监测、净化工作,按年度报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出具的检疫报告。对发现异常或未按要求报送数据、总结的,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验。

(三)变更核验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2个月内,主动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经旗县把关,由盟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逾期不主动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对核心育种场组织现场核验、打分,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现场核验通过;现场核验总分低于80分,现场核验不通过,并限期15日内整改,对完成整改的予以通过,未完成整改的直接取消资格。组织异常核验且现场核验总分低于80分的,直接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现场核验评分、整改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延续或取消自治区核心育种场资格。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五条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5年育种规划,明确育种目标和技术路线。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种畜品种选育或良种扩繁等工作。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详细分解年度指标。

(二)保持核心群基础母畜单品种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并提供推广数量、覆盖面。

(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健康。

(五)企业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逐级上报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

(六)按照年度生产性能测定任务要求,做好测定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疫病防控情况、推广利用等情况,以数据结果和分析为重点,做好遗传评估,同时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牧厅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核心育种场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等工作,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上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不定期对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开展数据核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第十九条  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核验未通过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好种业振兴行动,稳步推进我区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畜禽保种场管理,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保种场,是指承担我区畜禽活体保种工作,由自治区农牧厅遴选确定公布的肉牛、羊、马和生猪保种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保种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遴  选

第四条  申请自治区级畜禽保种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与养殖畜种、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疫病防控能力强,连续2年以上无重要疫病临床病例。种群膘情、健康状况良好。

(二)种群要求

1.保种的群体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质量符合种用要求。

3.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驴、骆驼:母畜150头(匹、峰)以上,公畜12头(匹、峰)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基础畜禽数量要求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为准。

(三)技术要求

1.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

3.有5年保种方案,目标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具体。

4.有2年保种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执行保种方案、生产性能测定及开展遗传评估情况,并有群体性能提升、不退化等相关分析。

5.有完整的配种和产犊(羔、驹、仔)和疫病防控记录,记录及时、清晰。

6.有2年以上持续开展的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年测定保种群体应全覆盖。测定指标和记录完整且无间断。

7.测定内容:

(1)肉牛:初生重、断奶、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等阶段的体重、体尺(体高、体长、胸围)、断奶日期、繁殖数据(胎次、与配公牛号、妊娠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产犊难易度、犊牛信息)等。

(2)羊:初生重、6月龄体重、18月龄(育成)体尺体重、30月龄(成年)体尺体重,体型外貌鉴定、产羔率和断奶成活率,绒毛用羊还需测定绒毛产量、细度等。

(3)马:初生重、6月龄体尺体重、12月龄体尺体重、2周岁体尺体重、5周岁(成年)体尺体重,体型外貌鉴定、产驹率和断奶成活率等。

(4)生猪:总产仔数、活产仔数、达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背膘厚等。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遴选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把关上报所在盟市农牧局,盟市农牧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采取集中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需专家3-5名。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专业审查。

第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第三章  现场审核

第九条  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察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现场审核表》有关要求,逐条审核、打分,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第十条  现场审核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按照现场审核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和本场所有保种档案原件,并做汇报。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不通过,现场审核工作立即终止。

(二)现场抽查

1.种群存栏检查

核查种畜存栏数量。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对保种群种畜质量与遴选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2.测定情况检查

对个体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记录、测定指标是否齐全合理等进行随机抽查。

3.现场仪器、设施设备检查

主要包括与生产性能测定、环保、健康养殖等有关的仪器、设施设备。重点检查测定通道,及测仗、电子秤等测定设施设备的数量、放置场所、工作稳定性等。

4.系谱档案、记录检查

对保种群体的系谱档案和选种选配、配种记录、产犊(羔、驹、仔)记录、保种方案、保种总结、疫病净化、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同时,对自治区保种场测定数据和总结上报情况进行核对。从系谱记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牛、马10头(匹),羊20只的在群耳号,赴饲养场所核查其在群及其他与保种工作相关的情况,并据实测定和记录情况。

5.技术人员能力抽查

通过现场提问、交流,关键保种技术实操考查等形式,对保种、技术服务岗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能力等加以抽查。

6.公布评审结果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80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现场公布审核分数。申报单位确认审核分数,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会议审议,对通过会议审议的公布通过遴选名单。

第四章  核  验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保种场开展五年期满核验或发现异常核验工作。

(二)期满核验

自治区保种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对满5年的自治区农牧厅统一组织核验。

有效期满继续从事保种场工作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主动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经旗县把关,由盟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逾期不主动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

(三)异常核验

自治区保种场应按照每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保种群体的活体保护、基础生产性能测定和繁育工作,及时上报繁育数据、工作总结等。对发现异常或未按要求报送数据、总结的,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核验。

(三)变更核验

自治区保种场主体变更、场址变更、保种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2个月内,主动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核验申请,经旗县把关,由盟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逾期不主动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对保种场组织现场评审、打分,现场评审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现场审核通过;现场评审总分低于80分,现场审核不通过,并限期15日内整改。组织异常核验且现场评审总分低于80分的,直接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现场审核评分、整改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延续或取消自治区保种场资格。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五条  自治区保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5年保种规划,明确保种目标和技术路线。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种畜禽本品种选育提高等工作。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详细分解年度指标。

(二)保持核心群基础母畜单品种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保种的企业,持续开展保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禽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保证群体不退化。

(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健康。

(五)企业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逐级上报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

(六)按照年度保种任务要求,做好繁育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保种工作进展等情况,以数据结果和分析为重点,同时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牧厅指定专业工作人员指导保种场开展保种方案制定等工作,对生产性能测定等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定期向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报送数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不定期对自治区保种场开展数据核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保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第十九条  自治区保种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主体变更、场址变更、保种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核验未通过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城区农牧水利局转载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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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核心育种场动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保种场动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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