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5-0215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发文机构 | 农牧水利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公文时效 |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中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支持新城区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5〕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以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带来的损失,助力乡村振兴和农牧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重点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率90%以上,常年抗体水平达到70%以上。同时提升全区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应急处置和人员防护能力,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三、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指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具体补助标准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执行:
1、强制免疫补助
补助内容: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开展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与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或购买防疫服务等。
2、强制扑杀及销毁补助
补助内容: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依法对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强制扑杀,以及对农牧部门组织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助。
3、无害化处理补助
补助内容养殖环节: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4、其他动物防疫重点工作
经自治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时,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紧急监测、技术培训等其他必要的防疫支出。
四、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我区制定的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区财政和农牧水利局会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城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地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并按规定兑付补助资金。各乡镇(苏木)、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养殖场户的摸底统计、政策宣传、免疫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报告核实等工作。新城区农牧水利局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于年终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报市农牧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2025年11月12日
|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5-02151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农牧水利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11-12 10:10点击量:
来源:农牧水利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中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支持新城区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5〕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以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带来的损失,助力乡村振兴和农牧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重点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率90%以上,常年抗体水平达到70%以上。同时提升全区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应急处置和人员防护能力,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三、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指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具体补助标准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执行:
1、强制免疫补助
补助内容: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开展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与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或购买防疫服务等。
2、强制扑杀及销毁补助
补助内容: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依法对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强制扑杀,以及对农牧部门组织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助。
3、无害化处理补助
补助内容养殖环节: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4、其他动物防疫重点工作
经自治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时,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紧急监测、技术培训等其他必要的防疫支出。
四、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我区制定的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区财政和农牧水利局会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城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地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并按规定兑付补助资金。各乡镇(苏木)、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养殖场户的摸底统计、政策宣传、免疫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报告核实等工作。新城区农牧水利局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于年终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报市农牧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