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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7-30 16:16 点击量:68
来源: 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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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扶组发〔2017〕1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扶贫对象应纳尽纳、应退则退、应扶尽扶,推动“六个精准”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责任在县、重点在乡、关键在村”的组织责任体制,深入总结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普查、精查、督查、专查”工作经验,始终瞄准农村贫困人口,坚持群众广泛参与,严格执行扶贫标准、扶贫对象识别退出规定和程序,查漏补缺、精准核查,进一步奠定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实工作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广泛宣传,家喻户晓。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把扶贫政策宣传到户、到人,从主流媒体到村中的公示栏,一级一级抓落实,制定宣传册,送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对扶贫政策的知晓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

  (二) 依规识别,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扶组发〔2017〕14号)的识别标准、方法、程序、步骤,开展调查工作。

  (三)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坚持“县、乡、村”三级分级负责,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工作力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快推进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队要组织群众参与本村贫困人口摸底、识别、评议和确认全过程,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识别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准识别,精准管理。严格按照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要求,逐项逐条核实扶贫对象的信息,确保不留“死角”。坚持问题导向,对在建档立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排查,坚决杜绝不准、不实、不严等问题的发生。全面实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信息化动态管理,细化规范识别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及时到位、精准无误。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摸底清查

  以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对建档立卡工作开展动态调整,结合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对所有农户逐户逐人的调查核实,按照“谁识别、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从精准识别到精准退出的责任倒查问责机制,确保摸底清查质量。摸底清查工作完成后,组织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建档立卡的专业人员对全面摸底清查结果逐户进行科学研判,合理分类规范处理。属于一般农牧户的存档备查。符合国家扶贫标准而未纳入建档立卡系统的按照贫困户新识别程序识别纳入。已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识别错误的按程序予以清退;识别无误但变化为“八类人群”的标注稳定脱贫不再享受扶持政策;稳定超过国家脱贫标准的正常脱贫;已经标注脱贫但未稳定达到国家脱贫标准的按照程序返贫;未稳定达到国家脱贫标准的继续因户因人精准施策。分类处理结果统计汇总、经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后,由市农委牵头统一进行核查,并按照自治区扶贫办的要求开展动态管理,并将结果以村为单位,分别书面送达所有农户。通过全面摸底清查,动态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退尽退,识别、退出精准,建档立卡系统数据干净、真实、准确。

  (二)关于贫困退出工作

  1、贫困人口脱贫退出。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实施退出。以各旗县区2017年减贫计划为依据,凡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经村民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脱贫”。脱贫时间标注为2017年。

      2、贫困村退出。各旗县区在做好贫困人口脱贫退出基础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6〕24号)、《呼和浩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扶组发〔2016〕2号)规定的退出标准和程序,统筹组织做好贫困村的退出工作。对经验收评估认定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出列”。脱贫时间标注为2017年。

  3、贫困县的退出。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6〕24号)中的部署安排,并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56号)要求程序,依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与我市签订的脱贫摘帽滚动计划,本着“成熟一个、摘帽一个”的原则,由所属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自查无误后提出摘帽申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复查并审核复查无误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接受自治区扶贫办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评估检查。

  (三)关于新增贫困人口、返贫人口的识别纳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将所有符合现行国家扶贫标准,但仍“应纳未纳”和以前年度标注脱贫又返贫的贫困人口,经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等识别程序核查核实后,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四)关于对动态调整交叉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对照今年9月份国家交叉检查、自治区两次交叉检查暗访和我市交叉检查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认真组织核查,特别是对2014年、2015年未经认真调查成批纳入、未因人因户落实具体帮扶措施成批退出的问题进行再核查,对核查属实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标注调整,调整后的数据作为2017年底的数据。

  (五)关于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和录入

  1、信息采集范围

  (1)全国扶贫信息系统中管理的:

      --所有贫困户(包括返贫户)、标注脱贫户;

  --所有贫困村和贫困村内的自然村,包括已标注“出列”的贫困村。

  (2)未纳入全国信息系统管理,此次新识别纳入的贫困户。

  2、信息采集方法

  (1)贫困户、返贫户、标注脱贫户的信息采集。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打印《贫困户信息对照表》,入户核实信息并采集发生变化的信息。返贫户要采集“返贫原因”。

  (2)新识别贫困户的信息采集。使用《贫困户信息采集表》(附件一)采集所有信息。

  (3)贫困村和贫困村内自然村的信息采集。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打印《贫困村信息对照表》采集发生变化的信息。如是第一次采集,应使用《贫困村信息采集表》(附件二)采集所有信息。

  (4)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的信息采集。分别使用《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情况表》(附件三)和《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减少情况表》(附件四)采集相关信息。

  (5)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此次动态调整工作统一使用自治区所制定表格,我市不再重新制表。

  3、信息数据录入

      所有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变化情况及采集的信息数据录入必须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上开展。坚决杜绝批量导入的情况发生。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完成贫困退出等工作检查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后,以市为单位向自治区扶贫办规划财务处和信息监测中心书面申请开放录入功能。

  四、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11月1日--11月3日)。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要求乡镇、村制定开展工作方案,并对所属乡镇、村干部召开动员部署专题会议。

  (二)调查识别(11月3日--11月 25日)。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合理安排时间,组织乡镇、村开展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专项调查,摸清底数,核实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新识别和返贫、脱贫退出、信息采集等工作,并经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次比对。

  (三)申请上报(11月26日--11月28日)。识别后各类人群需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乡镇党委书记(没有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经村“两委”签字确认)逐级签字盖章后,由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部门备案上报市农委。

  (四)核查比对(11月 29日--12月5日)。经市农委对上报信息进行核查,并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进行数据比对。

  (五)信息录入(12月6日--12月15日)。在自治区扶贫办对上报信息数据比对核实无误后,由市农委统一向自治区扶贫办申请信息录入权限,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信息录入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数据录入、数据清洗工作、贫困旗县退出申请、审核、各项验收等工作。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完成动态调整和信息录入工作。国务院扶贫办已经明确12月31日24:00时关网,2018年1月3日提取数据,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2017年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因沙尔沁镇农村人口户籍所在地属土默特左旗,自2014年以来,沙尔沁镇系统内在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直在土默特左旗监管,此次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工作,土左旗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互协调共同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认真落实“责任在县、重点在乡、关键在村”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乡镇、村两级特别是村级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标准流程、进度安排等。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识别程序开展摸底调查和贫困识别工作,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做好调查比对工作。“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配合村“两委”班子做好逐户核实、逐人筛查。

  (二)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增加或删减流程,做到一户不漏、一人不落、一个不错;要注重群众参与,做到透明公开、合规合据,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要注重政策宣传和群众沟通,有序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动态管理。

  (三)按时开展信息录入。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既定标准和流程开展贫困人口纸质档案(台账)建档工作,并注意留存识别退出工作中的图片和影像资料,在市农委核查比对后,再进行信息录入工作。

  (四)严肃监督问责追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精准组织、狠抓落实。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强化对识别退出管理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坚决防止优亲厚友、“人情识别”、漏报虚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适时启动专项督查和问题巡查,对识别不力、信息不全、退出不准的进行全市通报并严肃追责。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把精准识别及后续动态管理作为常态性工作常抓不懈、持久推进。及时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进来,做到应纳尽纳;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人口和不符合享受扶贫政策的“八类人群”,做到应退则退。系统内数据要及时核查、完善,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参考性,为落实好扶贫政策提供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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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30 16:16点击量:

来源:扶贫办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扶组发〔2017〕1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扶贫对象应纳尽纳、应退则退、应扶尽扶,推动“六个精准”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责任在县、重点在乡、关键在村”的组织责任体制,深入总结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普查、精查、督查、专查”工作经验,始终瞄准农村贫困人口,坚持群众广泛参与,严格执行扶贫标准、扶贫对象识别退出规定和程序,查漏补缺、精准核查,进一步奠定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实工作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广泛宣传,家喻户晓。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把扶贫政策宣传到户、到人,从主流媒体到村中的公示栏,一级一级抓落实,制定宣传册,送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对扶贫政策的知晓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

  (二) 依规识别,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扶组发〔2017〕14号)的识别标准、方法、程序、步骤,开展调查工作。

  (三)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坚持“县、乡、村”三级分级负责,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工作力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快推进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村“两委”班子、驻村工作队要组织群众参与本村贫困人口摸底、识别、评议和确认全过程,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识别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准识别,精准管理。严格按照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要求,逐项逐条核实扶贫对象的信息,确保不留“死角”。坚持问题导向,对在建档立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排查,坚决杜绝不准、不实、不严等问题的发生。全面实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信息化动态管理,细化规范识别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及时到位、精准无误。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摸底清查

  以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对建档立卡工作开展动态调整,结合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对所有农户逐户逐人的调查核实,按照“谁识别、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从精准识别到精准退出的责任倒查问责机制,确保摸底清查质量。摸底清查工作完成后,组织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建档立卡的专业人员对全面摸底清查结果逐户进行科学研判,合理分类规范处理。属于一般农牧户的存档备查。符合国家扶贫标准而未纳入建档立卡系统的按照贫困户新识别程序识别纳入。已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识别错误的按程序予以清退;识别无误但变化为“八类人群”的标注稳定脱贫不再享受扶持政策;稳定超过国家脱贫标准的正常脱贫;已经标注脱贫但未稳定达到国家脱贫标准的按照程序返贫;未稳定达到国家脱贫标准的继续因户因人精准施策。分类处理结果统计汇总、经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后,由市农委牵头统一进行核查,并按照自治区扶贫办的要求开展动态管理,并将结果以村为单位,分别书面送达所有农户。通过全面摸底清查,动态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退尽退,识别、退出精准,建档立卡系统数据干净、真实、准确。

  (二)关于贫困退出工作

  1、贫困人口脱贫退出。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实施退出。以各旗县区2017年减贫计划为依据,凡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经村民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脱贫”。脱贫时间标注为2017年。

      2、贫困村退出。各旗县区在做好贫困人口脱贫退出基础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6〕24号)、《呼和浩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扶组发〔2016〕2号)规定的退出标准和程序,统筹组织做好贫困村的退出工作。对经验收评估认定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出列”。脱贫时间标注为2017年。

  3、贫困县的退出。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6〕24号)中的部署安排,并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56号)要求程序,依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与我市签订的脱贫摘帽滚动计划,本着“成熟一个、摘帽一个”的原则,由所属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自查无误后提出摘帽申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复查并审核复查无误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接受自治区扶贫办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评估检查。

  (三)关于新增贫困人口、返贫人口的识别纳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将所有符合现行国家扶贫标准,但仍“应纳未纳”和以前年度标注脱贫又返贫的贫困人口,经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等识别程序核查核实后,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四)关于对动态调整交叉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对照今年9月份国家交叉检查、自治区两次交叉检查暗访和我市交叉检查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认真组织核查,特别是对2014年、2015年未经认真调查成批纳入、未因人因户落实具体帮扶措施成批退出的问题进行再核查,对核查属实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标注调整,调整后的数据作为2017年底的数据。

  (五)关于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和录入

  1、信息采集范围

  (1)全国扶贫信息系统中管理的:

      --所有贫困户(包括返贫户)、标注脱贫户;

  --所有贫困村和贫困村内的自然村,包括已标注“出列”的贫困村。

  (2)未纳入全国信息系统管理,此次新识别纳入的贫困户。

  2、信息采集方法

  (1)贫困户、返贫户、标注脱贫户的信息采集。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打印《贫困户信息对照表》,入户核实信息并采集发生变化的信息。返贫户要采集“返贫原因”。

  (2)新识别贫困户的信息采集。使用《贫困户信息采集表》(附件一)采集所有信息。

  (3)贫困村和贫困村内自然村的信息采集。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打印《贫困村信息对照表》采集发生变化的信息。如是第一次采集,应使用《贫困村信息采集表》(附件二)采集所有信息。

  (4)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的信息采集。分别使用《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情况表》(附件三)和《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减少情况表》(附件四)采集相关信息。

  (5)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此次动态调整工作统一使用自治区所制定表格,我市不再重新制表。

  3、信息数据录入

      所有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变化情况及采集的信息数据录入必须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上开展。坚决杜绝批量导入的情况发生。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完成贫困退出等工作检查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后,以市为单位向自治区扶贫办规划财务处和信息监测中心书面申请开放录入功能。

  四、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11月1日--11月3日)。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要求乡镇、村制定开展工作方案,并对所属乡镇、村干部召开动员部署专题会议。

  (二)调查识别(11月3日--11月 25日)。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合理安排时间,组织乡镇、村开展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专项调查,摸清底数,核实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新识别和返贫、脱贫退出、信息采集等工作,并经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次比对。

  (三)申请上报(11月26日--11月28日)。识别后各类人群需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乡镇党委书记(没有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经村“两委”签字确认)逐级签字盖章后,由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部门备案上报市农委。

  (四)核查比对(11月 29日--12月5日)。经市农委对上报信息进行核查,并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进行数据比对。

  (五)信息录入(12月6日--12月15日)。在自治区扶贫办对上报信息数据比对核实无误后,由市农委统一向自治区扶贫办申请信息录入权限,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信息录入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数据录入、数据清洗工作、贫困旗县退出申请、审核、各项验收等工作。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完成动态调整和信息录入工作。国务院扶贫办已经明确12月31日24:00时关网,2018年1月3日提取数据,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2017年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因沙尔沁镇农村人口户籍所在地属土默特左旗,自2014年以来,沙尔沁镇系统内在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直在土默特左旗监管,此次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工作,土左旗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相互协调共同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认真落实“责任在县、重点在乡、关键在村”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乡镇、村两级特别是村级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标准流程、进度安排等。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识别程序开展摸底调查和贫困识别工作,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做好调查比对工作。“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配合村“两委”班子做好逐户核实、逐人筛查。

  (二)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增加或删减流程,做到一户不漏、一人不落、一个不错;要注重群众参与,做到透明公开、合规合据,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要注重政策宣传和群众沟通,有序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动态管理。

  (三)按时开展信息录入。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既定标准和流程开展贫困人口纸质档案(台账)建档工作,并注意留存识别退出工作中的图片和影像资料,在市农委核查比对后,再进行信息录入工作。

  (四)严肃监督问责追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精准组织、狠抓落实。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强化对识别退出管理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坚决防止优亲厚友、“人情识别”、漏报虚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适时启动专项督查和问题巡查,对识别不力、信息不全、退出不准的进行全市通报并严肃追责。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把精准识别及后续动态管理作为常态性工作常抓不懈、持久推进。及时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进来,做到应纳尽纳;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人口和不符合享受扶贫政策的“八类人群”,做到应退则退。系统内数据要及时核查、完善,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参考性,为落实好扶贫政策提供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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