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适用于各类农作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办理,全程通过农业农村部植保植检信息管理系统办理,配套纸质材料提交审核。
一、调检申报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之前,繁育者/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线上申报,向属地检疫机构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原种检疫证明等纸质材料。再次调运的,提供上次调运检疫证书。经过产地检疫的,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现场检验
2名及以上持证检疫员开展现场调查:填写《现场检查抽样记录表》;检查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载工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进入证书签发环节;现场无法确诊的,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三、实验室检验(按需)
疑似样品送有资质机构检验,合格签发证书,不合格判定检疫失败。
四、证书签发领取
检疫合格的,检疫机构系统审批后签发加盖专用章的《植物检疫证书》,申请主体现场领取。
五、注意事项
1.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3.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转自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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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13 18:0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农牧水利局
本流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适用于各类农作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办理,全程通过农业农村部植保植检信息管理系统办理,配套纸质材料提交审核。
一、调检申报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之前,繁育者/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线上申报,向属地检疫机构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原种检疫证明等纸质材料。再次调运的,提供上次调运检疫证书。经过产地检疫的,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现场检验
2名及以上持证检疫员开展现场调查:填写《现场检查抽样记录表》;检查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载工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进入证书签发环节;现场无法确诊的,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三、实验室检验(按需)
疑似样品送有资质机构检验,合格签发证书,不合格判定检疫失败。
四、证书签发领取
检疫合格的,检疫机构系统审批后签发加盖专用章的《植物检疫证书》,申请主体现场领取。
五、注意事项
1.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3.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转自呼和浩特市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