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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四项养老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6-04-03 16:57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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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构建新城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持续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优质化水平,牢牢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切实保障各民族老年人共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经新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制定出台《新城区四项养老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计4部分79条,包含《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新城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实施办法》4项配套管理文件,构建起全域覆盖、权责清晰、规范有序的养老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共6章31条,核心内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是适用范围。新城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

二是设施类型。分为全日照料设施、日间照料设施、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形态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可实行公建民营。

三是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特困、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二)建设标准与部门职责

一是建设模式。明确三种建设运营模式,分别为政府建好交社会运营、政府供地由社会建设运营、社会自建自运。

二是建设标准。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床位不少于30张;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50㎡、日间床位不少于5张,同时符合无障碍、消防、标识等国家规范。

三是部门分工。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居家和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建设和运营监管,发改、财政、卫健、住建、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

(三)运营管理规范

一是运营主体选择。政府投资设施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运营方,社会自建设施自主运营。

二是运营要求。运营机构须依法登记、按标准开展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建立风险防范和医养结合机制。

三是停办管理。因故暂停或终止服务须提前60日告知并提交安置方案,经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资助扶持政策

一是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等级设定补贴基数,结合机构等级实行差异化补贴。

二是建设补贴。按新建、改扩建、租赁/公建民营分类设定床位基数,结合机构等级核算补贴标准。

三是运营奖励。对获评4A、5A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考核结果给予分级奖励,最高每年分别奖励8万元、10万元。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是日常监管。镇、街道定期督导检查,民政部门开展年度综合评估,结果与补贴、奖励挂钩。

二是绩效管理。民政、财政联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依据。

三是违规处理。对擅自改变用途、骗取补贴、侵害老年人权益、转包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二条,核心内容为以下八个部分: 

(一)总体原则与功能定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宗旨,通过便捷布局、精准补助、规范管理、亲情服务等,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性价比就餐服务,重点保障困难老年人用餐需求,兼顾周边居民,打造综合养老服务平台。

(二)统一建设标准。对为老餐厅选址、面积、设施、标识、定价、食品安全等作出硬性规定:选址优先老年人集中安全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厨房不低于15平方米,配备冷藏、消毒、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并完成适老化改造;统一门头牌匾与内部标识;实行低偿优惠服务,必须为65周岁以上老人提供优惠餐食;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行分类管理。将助餐服务机构分为社区级为老餐厅、社会为老餐厅、社区为老助餐点三类。支持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自主运营等模式,公建民营需按政府采购程序择优确定运营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保障老年人用餐基础上可对外开放,增强可持续运营能力。

(四)资金奖补政策。设立运营补助,用于人员、场地、水电暖等支出,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对本区户籍常住60周岁以上六类困难老年人给予就餐补贴,早餐2元、午餐4元,每日最高6元,通过智慧医养平台结算;行动不便老人可享受送餐服务,按市级指导标准收取送餐费;补贴按季度拨付,建立数据复核与资金监管机制,严防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五)运营与安全监管。要求餐厅公示收费标准、补贴明细、捐赠情况等信息,全面接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实现数据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执行食品留样、采购登记等制度;街道社区不定期巡查,对违规行为可终止协议、暂停补助并追缴资金。

(六)建立刚性退出机制。明确11类终止合作情形,包括涉嫌非法集资、长期就餐人数不达标、私自转让经营权、提供虚假数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拒不接受监管等,确保违规机构及时清退。

(七)鼓励社会多元参与。推行“党建+老年助餐”,发动党员、社工、志愿者组建助餐队伍,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制度;引导慈善资源、社会捐赠参与,支持农村利用集体经济开办助餐点,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并按运营成效给予奖补。

(八)压实部门与属地责任。建立民政牵头、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消防、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监管、资金拨付、投诉处理等工作,配备养老服务专干,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共六章十二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服务对象及标准、购买与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准入条件、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六个部分,具体为:

(一)服务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是服务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且在本区常住、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共涵盖六类群体: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70周岁及以上计生特扶、独居老人;70周岁以上市级以上劳模、因公/见义勇为伤残等突出贡献人员;90周岁以上老人。

二是补助标准。按不同群体实行差异化补助,每人每月70元-200元不等,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入住养老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等人员,不再享受本项购买服务。

(二)购买与承接主体职责

一是购买主体。以新城区人民政府为购买主体,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委托单位,承担属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职责。

二是分级职责。区民政局负责政策制定、服务指导、监督考评等工作;镇、街道负责资格审核、承接主体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老年人能力评估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

三是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具备养老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及相关机构,由镇、街道按政府采购程序择优确定,合同一年一签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内容

在市级服务目录框架内,重点开展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五大类,全方位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

(四)服务机构与人员准入条件

一是从业机构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套服务设施,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实行服务明码标价、公开承诺。

二是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恪守职业道德、尊老爱老,符合岗位服务规范与专业能力要求。

(五)服务操作规范

一是申请审批。符合条件老人自愿向常住地村(社区)申请,经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需能力评估的由第三方完成评估,全程公示、次月享受服务。

二是资金结算。补贴按月核算、按季度拨付,以智慧养老平台数据、老人签字确认单为结算依据,确保资金拨付规范。

三是退出机制。分别建立服务对象退出(户籍迁移、亡故、不再符合条件等)和服务商退出(资质缺失、虚假服务、诈骗老人等)机制,服务商退出需提前30日告知并做好服务交接,保障服务不间断。

(六)监督与资金保障

一是多方监督。依托智慧养老平台全程动态监管,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建立机构考核、对象动态管理、社会公示投诉三项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与满意度调查,及时整改问题。

二是资金保障。服务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财政、民政部门全程监管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严防骗取、套取资金,对违规行为追回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其他规定。明确服务资格动态核查、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商业保险补充保障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服务全流程管理。

四、《新城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实施办法》共四章十五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总体要求、规范管理、绩效评价、退出管理四个部分,具体为:

(一)总体监管要求

一是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全日照料、日间照料两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涵盖公建民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

二是工作原则。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协同联动、分工配合原则,压实各方监管责任。

三是职责分工。民政、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与业务指导职责;镇、街道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监管、隐患排查整改。

四是服务对象。面向辖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特困、低收入困难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群体。

(二)机构引进全流程管理

一是承接主体准入条件。明确承接机构需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配套服务设备与专业团队,项目负责人需有3年以上养老相关从业经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万元,且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需提交正规信用查询材料。

二是遴选方式。6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原则上公开招标;60万元以下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推行公建民营运营模式。

三是评标规则。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涵盖服务方案、管理规范、团队配置、档案管理、服务创新、项目业绩六大核心内容,设置养老领域荣誉、服务业绩两项加分项,总分不超过5分,评审重点突出运营思路与服务能力,避免唯人员资历、技术水平论。

(三)服务质量绩效评价机制

区民政局建立常态化绩效评价制度,日常不定期抽查服务情况,年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实施效果、老年人满意度、人员培训、安全生产、内部管理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承接主体续期、续约的核心依据,评价合格是次年继续承接服务的前提。

(四)机构退出管理机制

一是合同终止与交接。承接主体主动解约需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需妥善完成项目移交,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资产财务审计,保障养老服务不间断、老年人安置到位。

二是违规退出情形。明确挂靠资质、擅自转包服务、逾期无法运营、虚假宣传欺诈、欺老虐老、丧失服务资格等7类违规情形,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并追责。

三是不合格退出。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有权解除合同,相关损失由承接主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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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四项养老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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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四项养老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03 16:57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为加快构建新城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持续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优质化水平,牢牢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切实保障各民族老年人共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经新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制定出台《新城区四项养老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计4部分79条,包含《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新城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实施办法》4项配套管理文件,构建起全域覆盖、权责清晰、规范有序的养老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共6章31条,核心内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是适用范围。新城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

二是设施类型。分为全日照料设施、日间照料设施、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形态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可实行公建民营。

三是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特困、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二)建设标准与部门职责

一是建设模式。明确三种建设运营模式,分别为政府建好交社会运营、政府供地由社会建设运营、社会自建自运。

二是建设标准。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床位不少于30张;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50㎡、日间床位不少于5张,同时符合无障碍、消防、标识等国家规范。

三是部门分工。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居家和养老服务设施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建设和运营监管,发改、财政、卫健、住建、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

(三)运营管理规范

一是运营主体选择。政府投资设施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运营方,社会自建设施自主运营。

二是运营要求。运营机构须依法登记、按标准开展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建立风险防范和医养结合机制。

三是停办管理。因故暂停或终止服务须提前60日告知并提交安置方案,经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资助扶持政策

一是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等级设定补贴基数,结合机构等级实行差异化补贴。

二是建设补贴。按新建、改扩建、租赁/公建民营分类设定床位基数,结合机构等级核算补贴标准。

三是运营奖励。对获评4A、5A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考核结果给予分级奖励,最高每年分别奖励8万元、10万元。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是日常监管。镇、街道定期督导检查,民政部门开展年度综合评估,结果与补贴、奖励挂钩。

二是绩效管理。民政、财政联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依据。

三是违规处理。对擅自改变用途、骗取补贴、侵害老年人权益、转包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二条,核心内容为以下八个部分: 

(一)总体原则与功能定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宗旨,通过便捷布局、精准补助、规范管理、亲情服务等,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性价比就餐服务,重点保障困难老年人用餐需求,兼顾周边居民,打造综合养老服务平台。

(二)统一建设标准。对为老餐厅选址、面积、设施、标识、定价、食品安全等作出硬性规定:选址优先老年人集中安全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厨房不低于15平方米,配备冷藏、消毒、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并完成适老化改造;统一门头牌匾与内部标识;实行低偿优惠服务,必须为65周岁以上老人提供优惠餐食;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行分类管理。将助餐服务机构分为社区级为老餐厅、社会为老餐厅、社区为老助餐点三类。支持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自主运营等模式,公建民营需按政府采购程序择优确定运营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保障老年人用餐基础上可对外开放,增强可持续运营能力。

(四)资金奖补政策。设立运营补助,用于人员、场地、水电暖等支出,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对本区户籍常住60周岁以上六类困难老年人给予就餐补贴,早餐2元、午餐4元,每日最高6元,通过智慧医养平台结算;行动不便老人可享受送餐服务,按市级指导标准收取送餐费;补贴按季度拨付,建立数据复核与资金监管机制,严防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五)运营与安全监管。要求餐厅公示收费标准、补贴明细、捐赠情况等信息,全面接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实现数据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执行食品留样、采购登记等制度;街道社区不定期巡查,对违规行为可终止协议、暂停补助并追缴资金。

(六)建立刚性退出机制。明确11类终止合作情形,包括涉嫌非法集资、长期就餐人数不达标、私自转让经营权、提供虚假数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拒不接受监管等,确保违规机构及时清退。

(七)鼓励社会多元参与。推行“党建+老年助餐”,发动党员、社工、志愿者组建助餐队伍,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制度;引导慈善资源、社会捐赠参与,支持农村利用集体经济开办助餐点,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并按运营成效给予奖补。

(八)压实部门与属地责任。建立民政牵头、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消防、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监管、资金拨付、投诉处理等工作,配备养老服务专干,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新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共六章十二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服务对象及标准、购买与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准入条件、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六个部分,具体为:

(一)服务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是服务对象。具有新城区户籍且在本区常住、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共涵盖六类群体: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70周岁及以上计生特扶、独居老人;70周岁以上市级以上劳模、因公/见义勇为伤残等突出贡献人员;90周岁以上老人。

二是补助标准。按不同群体实行差异化补助,每人每月70元-200元不等,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入住养老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等人员,不再享受本项购买服务。

(二)购买与承接主体职责

一是购买主体。以新城区人民政府为购买主体,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委托单位,承担属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职责。

二是分级职责。区民政局负责政策制定、服务指导、监督考评等工作;镇、街道负责资格审核、承接主体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老年人能力评估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

三是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具备养老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及相关机构,由镇、街道按政府采购程序择优确定,合同一年一签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内容

在市级服务目录框架内,重点开展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五大类,全方位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

(四)服务机构与人员准入条件

一是从业机构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套服务设施,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实行服务明码标价、公开承诺。

二是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恪守职业道德、尊老爱老,符合岗位服务规范与专业能力要求。

(五)服务操作规范

一是申请审批。符合条件老人自愿向常住地村(社区)申请,经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需能力评估的由第三方完成评估,全程公示、次月享受服务。

二是资金结算。补贴按月核算、按季度拨付,以智慧养老平台数据、老人签字确认单为结算依据,确保资金拨付规范。

三是退出机制。分别建立服务对象退出(户籍迁移、亡故、不再符合条件等)和服务商退出(资质缺失、虚假服务、诈骗老人等)机制,服务商退出需提前30日告知并做好服务交接,保障服务不间断。

(六)监督与资金保障

一是多方监督。依托智慧养老平台全程动态监管,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建立机构考核、对象动态管理、社会公示投诉三项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与满意度调查,及时整改问题。

二是资金保障。服务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财政、民政部门全程监管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严防骗取、套取资金,对违规行为追回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其他规定。明确服务资格动态核查、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商业保险补充保障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服务全流程管理。

四、《新城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引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实施办法》共四章十五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总体要求、规范管理、绩效评价、退出管理四个部分,具体为:

(一)总体监管要求

一是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城区行政区域内,全日照料、日间照料两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涵盖公建民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

二是工作原则。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协同联动、分工配合原则,压实各方监管责任。

三是职责分工。民政、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与业务指导职责;镇、街道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监管、隐患排查整改。

四是服务对象。面向辖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特困、低收入困难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群体。

(二)机构引进全流程管理

一是承接主体准入条件。明确承接机构需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配套服务设备与专业团队,项目负责人需有3年以上养老相关从业经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万元,且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需提交正规信用查询材料。

二是遴选方式。6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原则上公开招标;60万元以下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推行公建民营运营模式。

三是评标规则。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涵盖服务方案、管理规范、团队配置、档案管理、服务创新、项目业绩六大核心内容,设置养老领域荣誉、服务业绩两项加分项,总分不超过5分,评审重点突出运营思路与服务能力,避免唯人员资历、技术水平论。

(三)服务质量绩效评价机制

区民政局建立常态化绩效评价制度,日常不定期抽查服务情况,年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实施效果、老年人满意度、人员培训、安全生产、内部管理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承接主体续期、续约的核心依据,评价合格是次年继续承接服务的前提。

(四)机构退出管理机制

一是合同终止与交接。承接主体主动解约需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需妥善完成项目移交,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资产财务审计,保障养老服务不间断、老年人安置到位。

二是违规退出情形。明确挂靠资质、擅自转包服务、逾期无法运营、虚假宣传欺诈、欺老虐老、丧失服务资格等7类违规情形,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并追责。

三是不合格退出。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有权解除合同,相关损失由承接主体自行承担。

附件:

政策文件

  • 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四项养老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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