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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4-07-10 09:00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2个单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认定办法》的制定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范围,要求各地细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程序。

2024年4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31号),要求各地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实施救助帮扶。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民政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联合印发《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救助工作,有力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二、关于《具体措施》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分5章22条。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认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职责分工等规定。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

一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三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和赡养(扶养、抚养)费核定,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有关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规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以及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五是明确了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6种情形。

(三)第三章,认定程序。

一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相关程序执行。

二是规定了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四)第四章,服务管理与监督。

一是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且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二是规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三是规定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四是规定了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五是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同时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的值守工作,及时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五)第五章,附则。

明确《认定办法》的施行日期等内容。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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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10 09:0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2个单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认定办法》的制定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范围,要求各地细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程序。

2024年4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31号),要求各地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实施救助帮扶。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民政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联合印发《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救助工作,有力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二、关于《具体措施》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分5章22条。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认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职责分工等规定。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

一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三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和赡养(扶养、抚养)费核定,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有关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规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以及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五是明确了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6种情形。

(三)第三章,认定程序。

一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相关程序执行。

二是规定了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四)第四章,服务管理与监督。

一是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且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二是规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三是规定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四是规定了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五是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同时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的值守工作,及时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五)第五章,附则。

明确《认定办法》的施行日期等内容。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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