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高龄津贴人员、残疾人领取“两项补贴”人员(以下称领取津补贴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新增人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新城区户籍领取津补贴人员。
第三条 身份认证由区民政局具体指导监督,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具体负责认证、核对、汇总、上报。
第四条 领取津补贴人员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按时参加身份认证,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
第五条 对拒不参加身份认证的,从集中认证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津补贴。
第二章 身份认证
第六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确保津补贴精准发放,实现无违规领取资金的目标,对领取津补贴人员实行身份认证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属新城区户籍领取高龄津贴及“两项补贴”人员必须进行身份认证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人员,其监护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进行预约,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指定相关人员(包括社区工作人员)上门采集身份信息。
(三)身份认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指定的信息采集窗口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时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原件(必须为本人开户的建设银行卡);二是本人或其监护人可通过手机APP方式自行将相关信息录入到身份认证信息管理系统。
(四)周期认证时间: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季末月的1-20日为集中认证期;残疾人每月的1-20日为集中认证期。周期认证时按照上述两种认证方式进行
(五)身份认证信息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核实无误后上报区民政局,民政局根据上报情况制作发放花名,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津补贴将打入到首次身份认证采集时居民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第三章 暂停、停发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身份认证的人员,区民政局按照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上报数据信息暂缓发放津补贴。待认证合格后补发,补发的津补贴不计利息。
第八条 身故人员实行停发申报制度。领取津补贴人员身故后,其监护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供死亡证明进行申报,办理停发手续。经核实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区民政局复核后停发津补贴。
第四章 追缴处罚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津补贴者,经核查属实后,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予以全额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为“XZG-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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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3 14:42点击量:
来源: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高龄津贴人员、残疾人领取“两项补贴”人员(以下称领取津补贴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新增人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新城区户籍领取津补贴人员。
第三条 身份认证由区民政局具体指导监督,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具体负责认证、核对、汇总、上报。
第四条 领取津补贴人员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按时参加身份认证,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
第五条 对拒不参加身份认证的,从集中认证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津补贴。
第二章 身份认证
第六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确保津补贴精准发放,实现无违规领取资金的目标,对领取津补贴人员实行身份认证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属新城区户籍领取高龄津贴及“两项补贴”人员必须进行身份认证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人员,其监护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进行预约,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指定相关人员(包括社区工作人员)上门采集身份信息。
(三)身份认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指定的信息采集窗口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时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原件(必须为本人开户的建设银行卡);二是本人或其监护人可通过手机APP方式自行将相关信息录入到身份认证信息管理系统。
(四)周期认证时间: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季末月的1-20日为集中认证期;残疾人每月的1-20日为集中认证期。周期认证时按照上述两种认证方式进行
(五)身份认证信息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核实无误后上报区民政局,民政局根据上报情况制作发放花名,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津补贴将打入到首次身份认证采集时居民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第三章 暂停、停发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身份认证的人员,区民政局按照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上报数据信息暂缓发放津补贴。待认证合格后补发,补发的津补贴不计利息。
第八条 身故人员实行停发申报制度。领取津补贴人员身故后,其监护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供死亡证明进行申报,办理停发手续。经核实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区民政局复核后停发津补贴。
第四章 追缴处罚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津补贴者,经核查属实后,由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予以全额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为“XZG-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