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呼民政发【2018】251号
各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公正性,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细化临时救助类别和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的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非本市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居住证或村(居)委会证明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雷击、煤气爆炸、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符合低收入困难群体(指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困难群体)的家庭或个人。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可变现财产(车辆、牲畜、有价证券)现值和银行存款低于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只拥有单套住房且不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不拥有私营公司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且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具体分以下几类:
1.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等需要后续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按照个人实际自负的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家庭。
2.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家庭支出费用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刑满释放人员、戒满期吸毒人员因当年重返社会无劳动技能和收入,造成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人。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对象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或资助返乡等救助,不设救助管理机构的旗县区,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雷击、煤气爆炸、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根据遭遇意外情况程度可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乘以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最多不超过当地每月城镇低保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
2.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当地当年每月城镇低保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支出性救助应在各项救助之后实施。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救助。
1.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等需要后续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旗县区可制定分档分段救助标准,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月标准的12倍。
2.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当地城镇低保月标准的6倍。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当地城镇低保月标准的3倍。
4.刑满释放人员、戒满期吸毒人员因当年重返社会无劳动技能和收入,造成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月标准的3倍。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按当地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各旗县区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具体额度由旗县区级民政部门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自行确定。
(三)特别救助标准
各地要全面建立健全特别救助金制度,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具体救助金额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由旗县区民政部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四、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家庭或个人对象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每年度只救助一次。
(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原则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整个审核审批过程不超过22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三)提高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实际需求,通过当地政府授权方式,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镇低保标准的3倍将救助金额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对乡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一事一议”救助程序。救助额度未超过家庭或个人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标准12倍的,由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救
(五)助额度超过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标准12倍的,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旗县区要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救助台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旗县区民政部门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一)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三)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接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七、建立健全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旗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日常急难救助的资金。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及时向旗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补足,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当地旗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困难群众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旗县区加大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工作的考核力度,合理确定考核权重。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首问负责制”,制定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人民群众心理底线的事件。
(三)明确部门责任。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各旗县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实施细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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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16 11:0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呼民政发【2018】251号
各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公正性,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细化临时救助类别和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的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非本市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居住证或村(居)委会证明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雷击、煤气爆炸、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符合低收入困难群体(指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困难群体)的家庭或个人。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可变现财产(车辆、牲畜、有价证券)现值和银行存款低于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只拥有单套住房且不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不拥有私营公司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且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具体分以下几类:
1.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等需要后续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按照个人实际自负的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家庭。
2.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家庭支出费用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刑满释放人员、戒满期吸毒人员因当年重返社会无劳动技能和收入,造成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人。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对象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或资助返乡等救助,不设救助管理机构的旗县区,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雷击、煤气爆炸、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根据遭遇意外情况程度可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乘以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最多不超过当地每月城镇低保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
2.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当地当年每月城镇低保标准的12倍给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支出性救助应在各项救助之后实施。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救助。
1.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等需要后续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旗县区可制定分档分段救助标准,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月标准的12倍。
2.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当地城镇低保月标准的6倍。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当地城镇低保月标准的3倍。
4.刑满释放人员、戒满期吸毒人员因当年重返社会无劳动技能和收入,造成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月标准的3倍。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按当地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各旗县区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具体额度由旗县区级民政部门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自行确定。
(三)特别救助标准
各地要全面建立健全特别救助金制度,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具体救助金额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由旗县区民政部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四、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家庭或个人对象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每年度只救助一次。
(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原则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整个审核审批过程不超过22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三)提高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实际需求,通过当地政府授权方式,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镇低保标准的3倍将救助金额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对乡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一事一议”救助程序。救助额度未超过家庭或个人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标准12倍的,由旗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救
(五)助额度超过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标准12倍的,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旗县区要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救助台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旗县区民政部门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一)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三)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接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七、建立健全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旗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日常急难救助的资金。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及时向旗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补足,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当地旗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困难群众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旗县区加大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工作的考核力度,合理确定考核权重。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首问负责制”,制定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人民群众心理底线的事件。
(三)明确部门责任。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各旗县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实施细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