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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7 10:25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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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17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自治区办好两件大事和“闯新路、进中游”目标,落实落细“温暖工程”,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范围,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65号)规定和盟市、旗县(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操作规程》(内乡振发〔2023〕12号)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对家庭中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低保、特困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工作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避免困难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即可认定为相应类别低收入人口。对因经济好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范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四)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依托“数字民政”,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拓展优化数据录入、信息汇聚、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功能应用,科学设置预警指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加大政务数据共享力度,民政部门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专项社会救助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功能;各相关单位也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有效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医保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途径,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完善。农牧部门要及时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据汇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要强化人脸识别、电子签章、数字签名等新技术应用,完善“内蒙古救助通”移动应用程序功能,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自主申报渠道。各盟市民政部门在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基础上,会同农牧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摸排,确保应纳尽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动态监测。各盟市要强化“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落实分级预警、分类管理、限时核查等措施,常态化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强化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要逐步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与民政部门及时共享,民政部门进行比对分析,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健全经常性走访摸排机制,全面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将走访摸排困难群众纳入嘎查村(社区)党建重要工作内容。组织动员苏木乡镇(街道)干部、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及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变化情况并录入低收入人口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分类处置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尽快按规定落实或转交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困难类型和求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办理。对情形复杂的,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处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更新信息系统数据。(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医保局、残联)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八)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分类分档确定低保渐退期限。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员“单人保”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依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分类设定低收入人口救助起付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普通门诊、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减免保教费、发放生活补助、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持续落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对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按照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就业救助。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就业,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方式分类给予就业救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上述人员,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季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工作,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其他生活救助,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害精准救助能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各盟市要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更好满足困难群众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需求。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对象范围等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有效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针对重病、重残等低收入人口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不断提高慈善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匹配,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内蒙古救助通”移动应用程序,实现慈善资源和困难群众需求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与防止返贫监测机制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救助帮扶。深化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长效机制建设,落实落细单人户、低保渐退期、刚性支出扣减等举措,持续做好无劳动能力的监测户救助兜底保障。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持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特别是旗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各盟市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于2024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家庭认定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

(十六)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医保局要依据相关工作要求完善专项救助制度。农牧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实施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健全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全面推进“党建+社会救助”,建立嘎查村(社区)“两委”党员干部联系走访困难群众常态化机制。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综合考虑低收入人口数量、服务范围、人员结构、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配置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效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服务内容,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推广应用“内蒙古救助通”,推动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社会救助领域“提能争优、实干惠民”行动,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救助金等行为,切实守护好困难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公开程序,畅通各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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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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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7 10:25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17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自治区办好两件大事和“闯新路、进中游”目标,落实落细“温暖工程”,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范围,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65号)规定和盟市、旗县(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操作规程》(内乡振发〔2023〕12号)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对家庭中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低保、特困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工作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避免困难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即可认定为相应类别低收入人口。对因经济好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范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四)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依托“数字民政”,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拓展优化数据录入、信息汇聚、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功能应用,科学设置预警指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加大政务数据共享力度,民政部门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专项社会救助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功能;各相关单位也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有效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医保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途径,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完善。农牧部门要及时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据汇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要强化人脸识别、电子签章、数字签名等新技术应用,完善“内蒙古救助通”移动应用程序功能,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自主申报渠道。各盟市民政部门在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基础上,会同农牧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摸排,确保应纳尽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动态监测。各盟市要强化“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落实分级预警、分类管理、限时核查等措施,常态化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强化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要逐步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与民政部门及时共享,民政部门进行比对分析,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健全经常性走访摸排机制,全面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将走访摸排困难群众纳入嘎查村(社区)党建重要工作内容。组织动员苏木乡镇(街道)干部、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及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变化情况并录入低收入人口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分类处置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尽快按规定落实或转交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困难类型和求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办理。对情形复杂的,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处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更新信息系统数据。(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医保局、残联)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八)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分类分档确定低保渐退期限。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员“单人保”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依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分类设定低收入人口救助起付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普通门诊、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减免保教费、发放生活补助、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持续落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对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按照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就业救助。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就业,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方式分类给予就业救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上述人员,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季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工作,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其他生活救助,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害精准救助能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各盟市要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更好满足困难群众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需求。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对象范围等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有效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针对重病、重残等低收入人口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不断提高慈善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匹配,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内蒙古救助通”移动应用程序,实现慈善资源和困难群众需求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与防止返贫监测机制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救助帮扶。深化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长效机制建设,落实落细单人户、低保渐退期、刚性支出扣减等举措,持续做好无劳动能力的监测户救助兜底保障。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持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特别是旗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各盟市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于2024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家庭认定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

(十六)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医保局要依据相关工作要求完善专项救助制度。农牧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实施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健全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全面推进“党建+社会救助”,建立嘎查村(社区)“两委”党员干部联系走访困难群众常态化机制。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综合考虑低收入人口数量、服务范围、人员结构、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配置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效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服务内容,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推广应用“内蒙古救助通”,推动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社会救助领域“提能争优、实干惠民”行动,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救助金等行为,切实守护好困难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公开程序,畅通各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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