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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 办学行为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6:12 点击量:68
来源: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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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属各民办幼儿园:

  为加强对我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加强幼儿园的科学依法管理,提高保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内蒙古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的通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版(2021年6月)《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教育部《严禁幼儿园教授汉语拼音、英语等小学课程》简称《通知》(2018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教育主题活动

  在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方面,为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条例》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条例》明确: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加强学校党的教育活动。

  二、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严格履行收退费制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内教办发〔2019〕131号)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第二十六条 旗县(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开办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等费用。第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自觉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对于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教育厅召开贯彻教育部六条禁令规范办学行为》要求, 严格查处学校违规购买使用教辅材料行为。第六点严格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认真执行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杜绝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一)可收费的项目

  1.保育教育费: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

  2.代办费: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并在幼儿离园时发还代办的物品。

  3.伙食费: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取食量的营养素摄取量。不能克扣幼儿伙食费,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滚动使用,期末结算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期末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二)不可收费的项目

  1.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2.幼儿园不能自己另设收费项目如:报名费、空调费、学位费等。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三、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严禁小学化超前教育

  根据《通知》称(教育部《严禁幼儿园教授汉语拼音、英语等小学课程》简称《通知》),幼儿园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剥夺幼儿童年快乐,挫伤其学习兴趣,要坚决予以禁止。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严禁设立学前班。

  《通知》明确,幼儿园教育要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目的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目前,一些幼儿园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强化知识技能训练,有“小学化”倾向,应禁止超前教育。

  《通知》明令禁止幼儿园布置幼儿完成小学内容家庭作业、组织小学内容有关考试测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要求坚决纠正幼儿园不能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脱离幼儿生活情景,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压缩课时、超前超标教学及在招生入学中面向幼儿组织小学内容的知识能力测试,或以幼儿参加有关竞赛成绩及证书作为招生依据,并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责任,纳入规范办学诚信记录。同时,要求幼儿园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提供充足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和图书,并开发、设计一批适宜幼儿的游戏活动。同时,建立起纠正“小学化”问题的长效机制,对办园教学行为不规范、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园、小学及社会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实行年检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加快普及普惠幼儿园评估细则》按照文件标准要确保图书等幼儿园配备达到标准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幼儿园应使用审定合格的教材,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和劣质教材,小学化倾向教材。不向家长高价推销书写练习册,小学化教材。

  (二)幼儿园要根据本园本班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每周活动计划。提前制定每日教学计划,活动后及时进行教学反思。幼儿一日活动组织应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三)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有主题墙、游戏活动区域;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并经常更换,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保证幼儿每天有一定的时间开展区域活动,教师指导适宜,并有观察、反思记录。

  (四)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和幼儿创造性游戏(角色游戏、结构游戏、表演游戏)时间。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五)每周(两周)开展一次园本教研活动,解决保教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相应的教研记录。积极做好家园联系工作(家访记录),建立家长学校,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每学期能根据幼儿在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教师、园长、保育员、保健医要符合资质要求,严禁无证上岗

  按照《幼儿园规程》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 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要求比例配齐配足教师。

  (一)教职工资质要符合要求。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园长和教师应具有幼师专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保育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幼儿园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在教师资质能力方面,幼儿园要督促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参加专业技能补偿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资质。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具有中等医务专业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卫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园长要符合资质。

  (二)幼儿园应控制招生规模,均衡配置班级。设置有小班,中班,大班。每班至少要配备专任教师、保育员(要具备相应资质)。

  (三)切实落实监督考核工作。聘用教师准入条件等作为幼儿园年检、幼儿园评定的重要依据。幼儿园内部要进一步完善师资档案。

  五、大力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要高度重视,加大管理力度,依法依规履行教师义务,强化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照《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教师行为“十不准"》等剖析前期巳查实案例,开展整改。要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岗前培训。同时,要注重园内教职工的双向沟通,园领导班子成员须持续关注教职工思想动态,营造平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六、畅通家园沟通渠道,家委会参与校园管理

  按《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 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所以要有学校各类会议记载,对重要上级文件精神的全员学习传达,加强落实。要有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记载,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家委会监督费用公示、教师保教等各项工作规范工作。”

  七、按校历执行作息,不得延时放假,禁止假期上课

  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假期不得延时放假,参考公办放假时间严格规范教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向社会承诺:所有学校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

  八、执行责任督学挂牌,监督落实反馈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2019年06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要求,教育部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研究制定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督学将对各园下一阶段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反馈,督察。对限期未整改的不予年检。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不达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对于幼儿园配置,严格按要求配齐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2019年9月)“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幼儿园不宜少于6个班。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中班(4周岁至5周岁),大班(5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普惠园要求按照办学场地面积核定标准人数招生,不得超出核定范围。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民办幼儿园的面积指标、建筑设备等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规定的要求。民办幼儿园配备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内教基字〔2014〕122号)规定的要求。” 普惠园按照普及普惠评估标准配备图书、硬件设施等,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新城区教育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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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 办学行为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0 16:12点击量:

来源:教育局

  区属各民办幼儿园:

  为加强对我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加强幼儿园的科学依法管理,提高保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内蒙古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的通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版(2021年6月)《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办法》,教育部《严禁幼儿园教授汉语拼音、英语等小学课程》简称《通知》(2018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教育主题活动

  在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方面,为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条例》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条例》明确: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加强学校党的教育活动。

  二、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严格履行收退费制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内教办发〔2019〕131号)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第二十六条 旗县(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开办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等费用。第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自觉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对于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教育厅召开贯彻教育部六条禁令规范办学行为》要求, 严格查处学校违规购买使用教辅材料行为。第六点严格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认真执行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杜绝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一)可收费的项目

  1.保育教育费: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

  2.代办费: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并在幼儿离园时发还代办的物品。

  3.伙食费: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取食量的营养素摄取量。不能克扣幼儿伙食费,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滚动使用,期末结算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期末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二)不可收费的项目

  1.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2.幼儿园不能自己另设收费项目如:报名费、空调费、学位费等。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三、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严禁小学化超前教育

  根据《通知》称(教育部《严禁幼儿园教授汉语拼音、英语等小学课程》简称《通知》),幼儿园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剥夺幼儿童年快乐,挫伤其学习兴趣,要坚决予以禁止。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严禁设立学前班。

  《通知》明确,幼儿园教育要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目的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目前,一些幼儿园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强化知识技能训练,有“小学化”倾向,应禁止超前教育。

  《通知》明令禁止幼儿园布置幼儿完成小学内容家庭作业、组织小学内容有关考试测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要求坚决纠正幼儿园不能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脱离幼儿生活情景,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压缩课时、超前超标教学及在招生入学中面向幼儿组织小学内容的知识能力测试,或以幼儿参加有关竞赛成绩及证书作为招生依据,并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责任,纳入规范办学诚信记录。同时,要求幼儿园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提供充足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和图书,并开发、设计一批适宜幼儿的游戏活动。同时,建立起纠正“小学化”问题的长效机制,对办园教学行为不规范、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园、小学及社会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实行年检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加快普及普惠幼儿园评估细则》按照文件标准要确保图书等幼儿园配备达到标准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幼儿园应使用审定合格的教材,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和劣质教材,小学化倾向教材。不向家长高价推销书写练习册,小学化教材。

  (二)幼儿园要根据本园本班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每周活动计划。提前制定每日教学计划,活动后及时进行教学反思。幼儿一日活动组织应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三)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有主题墙、游戏活动区域;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并经常更换,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保证幼儿每天有一定的时间开展区域活动,教师指导适宜,并有观察、反思记录。

  (四)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和幼儿创造性游戏(角色游戏、结构游戏、表演游戏)时间。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五)每周(两周)开展一次园本教研活动,解决保教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相应的教研记录。积极做好家园联系工作(家访记录),建立家长学校,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每学期能根据幼儿在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教师、园长、保育员、保健医要符合资质要求,严禁无证上岗

  按照《幼儿园规程》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 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要求比例配齐配足教师。

  (一)教职工资质要符合要求。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园长和教师应具有幼师专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保育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幼儿园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在教师资质能力方面,幼儿园要督促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参加专业技能补偿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资质。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具有中等医务专业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卫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园长要符合资质。

  (二)幼儿园应控制招生规模,均衡配置班级。设置有小班,中班,大班。每班至少要配备专任教师、保育员(要具备相应资质)。

  (三)切实落实监督考核工作。聘用教师准入条件等作为幼儿园年检、幼儿园评定的重要依据。幼儿园内部要进一步完善师资档案。

  五、大力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要高度重视,加大管理力度,依法依规履行教师义务,强化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照《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教师行为“十不准"》等剖析前期巳查实案例,开展整改。要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岗前培训。同时,要注重园内教职工的双向沟通,园领导班子成员须持续关注教职工思想动态,营造平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六、畅通家园沟通渠道,家委会参与校园管理

  按《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 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所以要有学校各类会议记载,对重要上级文件精神的全员学习传达,加强落实。要有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记载,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家委会监督费用公示、教师保教等各项工作规范工作。”

  七、按校历执行作息,不得延时放假,禁止假期上课

  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假期不得延时放假,参考公办放假时间严格规范教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向社会承诺:所有学校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

  八、执行责任督学挂牌,监督落实反馈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2019年06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要求,教育部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研究制定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督学将对各园下一阶段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反馈,督察。对限期未整改的不予年检。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不达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对于幼儿园配置,严格按要求配齐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2019年9月)“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幼儿园不宜少于6个班。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中班(4周岁至5周岁),大班(5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普惠园要求按照办学场地面积核定标准人数招生,不得超出核定范围。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民办幼儿园的面积指标、建筑设备等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规定的要求。民办幼儿园配备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内教基字〔2014〕122号)规定的要求。” 普惠园按照普及普惠评估标准配备图书、硬件设施等,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新城区教育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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