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4-0202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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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教育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公文时效 |
为了使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得到保障,积极落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 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各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更好地保障教育公平,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资助项目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分为寄宿生补助和非寄宿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自治区按寄宿学生的6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自治区按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根据实际情况分学校进行测算,资助比例可倾向农村及薄弱校。
三、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625元、初中750元执行。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等级
(一)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二)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 三个等级。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如父母无稳定收入、单亲丧偶家庭、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学生或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的家庭以及其他因素造成家庭收入低的情况。各校根据收费情况及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由学校审核认定。
C级:主要指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各校根据收费情况及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由学校审核认定。
五、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又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虚假佐证材料;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六、办理程序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学年填写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广泛宣传。学校进行广泛宣传义务教育补助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结合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比对数据进行核实调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不漏一人。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A类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属B、C类家庭学生除提交《申请表》外还需提交一份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需根据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 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成立本校的困难认定小组。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归档,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打卡发放。新城区教育局根据认定审核结果,按照各校上报的人数和金额,将资助金拨付学校账户,由各校统一为学生打卡发放,如学生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时可提供监护人卡号。
(七)监督检查。根据学校上报的资助名单,新城区教育局派驻组、监察室将对受助学生的真实性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一)各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库,对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调查学生日常表现,对反馈内容给予及时记录,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困难学生库中学生信息。
(二)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了解学生的在校生活情况,对其遇到的困难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激发其斗志,使其树立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建立受助学生信息反馈监督机制。各班级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反馈受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若在受资助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取消已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补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务,按照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做好监督管理。各学校要制定本校义务教育补助政策实施办法,并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二)加大宣传力度。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严格监管制度。各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评审,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助资金,严禁借发放资助资金之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4-0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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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08-19 17:50点击量:
来源:教育局
为了使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得到保障,积极落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 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各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更好地保障教育公平,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资助项目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分为寄宿生补助和非寄宿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自治区按寄宿学生的6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自治区按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根据实际情况分学校进行测算,资助比例可倾向农村及薄弱校。
三、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625元、初中750元执行。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等级
(一)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二)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 三个等级。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如父母无稳定收入、单亲丧偶家庭、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学生或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的家庭以及其他因素造成家庭收入低的情况。各校根据收费情况及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由学校审核认定。
C级:主要指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各校根据收费情况及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由学校审核认定。
五、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又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虚假佐证材料;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六、办理程序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学年填写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广泛宣传。学校进行广泛宣传义务教育补助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结合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比对数据进行核实调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不漏一人。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A类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属B、C类家庭学生除提交《申请表》外还需提交一份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需根据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 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成立本校的困难认定小组。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归档,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打卡发放。新城区教育局根据认定审核结果,按照各校上报的人数和金额,将资助金拨付学校账户,由各校统一为学生打卡发放,如学生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时可提供监护人卡号。
(七)监督检查。根据学校上报的资助名单,新城区教育局派驻组、监察室将对受助学生的真实性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一)各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库,对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调查学生日常表现,对反馈内容给予及时记录,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困难学生库中学生信息。
(二)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了解学生的在校生活情况,对其遇到的困难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激发其斗志,使其树立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建立受助学生信息反馈监督机制。各班级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反馈受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若在受资助期间出现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取消已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补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务,按照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做好监督管理。各学校要制定本校义务教育补助政策实施办法,并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二)加大宣传力度。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严格监管制度。各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评审,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助资金,严禁借发放资助资金之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