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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3-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3-30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振城市烟火气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3-04-14 15:00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为激发城市活力,保障我市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新要求,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适度放开、合理布局、齐抓共管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管与放、大与小、点与面、法与理的关系,有序发展地摊经济和夜市经济,激活市场,促进消费,增加城市烟火气和经济民生的生气,为市民带来新消费、为市场注入新活力、为经济带来新动力、为就业带来新机遇。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方便群众,疏堵结合”原则。对市区流动摊贩的管理从源头上疏导,选择既不影响市容环境和市民生活又不妨碍交通出行的地段,设置临时摊位,解决流动摊贩无序摆摊设点的问题。

(2)坚持“科学设置,统一管理”原则。对设置的临时摊位,实行统一划行归市、统一划定经营摊位区域、统一经营时间,实行编号,纳入统一管理。

(3)坚持“改善民生,便民利民”原则。充分考虑流动摊贩的生存需求和市民的生活需要,进一步激发城市活力,真正体现便民利民。

三、组织机构

为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提振城市烟火气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建设项目管理科,负责工作的全面协调、指导等工作。

四、重点任务

(1)积极拓展市场摊区。综合考量本地区城市规划布局、常住人口分布、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对辖区现有流动商贩情况进行摸底统计,采取新设市场摊区、增设经营摊位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露天市场摊区对流动商贩吸纳能力,促进更多个体经营者就业。经营业主一律不得违规占道经营,确保市场摊区周边道路畅通。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

(2)逐步规范设置早夜市市场摊区。在统筹利用好现有早市、夜市、周末集市等露天市场摊区基础上,根据辖区交通、人流等实际情况,规划选定并逐步开放一批早夜市或周末集市(其中新城区13处,回民区11处,玉泉区11处,赛罕区13处,金川、如意各1处),及时对外宣传公布,引导有需求的经营者参与设摊。要求入市经营者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清扫工具,签订“文明经营承诺书”,严格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间规范经营,不得混淆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同时,建立早夜市摊点摊区卫生责任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清理和保持好摊点摊区环境卫生,做到即产及清、摊走地净。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卫服务中心,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环卫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

(3)制定发布摊区地图。按照区域布局、街路分类、交通状况,合理划定流动商贩经营禁止区、限时经营区和允许经营区,明确选定开放的经营点位,制定“摊区地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便于流动商贩寻找经营地点。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

(4)严格规范商超户外经营活动。对大型商场和商贸企业有举办户外宣传促销活动需求的,采取申请备案制,允许周末、节假日期间在自有用地内设置乐队、摆放展台、充气装置、花篮、易拉宝等简易宣传用品举办宣传促销活动,批复时限要及时,并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管理要求,明确促销活动时段;鼓励举办各类赛事,增加城市活力。督促业主或举办活动的单位做好活动场地内的清扫保洁,做到人走场清,地面干净整洁。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卫服务中心,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环卫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全年

(5)规范沿街商户外摆经营行为。各级城管部门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在有条件的街区地段,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形下适当划定店铺门前外摆经营范围,对有举办开业庆典、户外宣传促销活动需求的,在不占用盲道、不影响市民通行等前提下,采取申请备案制,允许设置花篮、易拉宝等简易宣传用品举办庆典宣传促销活动。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管理要求,明确促销活动时限和范围,督促商户自觉遵守“门前三包”相关规定。依法加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的执法力度,严禁户外烧烤及户外食品加工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全年

(6)支持引导农民入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结合我市周边地区季节性地产时令瓜果蔬菜,在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的居民社区周边合理划定设置自产自销的瓜果蔬菜临时销售场所,引导自产自销的农户规范经营,方便市民采买,促进农民增收,同步加强监管服务。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全年

(7)结合当地开展的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活动,引导“地摊经济”有序健康发展,除对油烟污染、噪音扰民、侵占绿地、影响食品安全等行为予以规范和纠正外,在经营时间、经营区域、经营方式、经营产品种类等方面要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工作要求

(1)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放管结合、依法规范”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有序规范释放地摊经济潜力,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经营规范有序、市容环境整洁、市民生活方便、城市消费活跃。

(2)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对流动商贩、个体商户违规经营要采取柔性执法,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限用扣押、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不守承诺的,执法部门要对其实行教育、劝导、警告;对轻微违规的,不予处罚;对经教育、劝导、警告后仍拒不遵守禁止性要求的,依法依规取缔其经营和促销活动。全力支持经营者集中精力恢复生产经营,最大限度稳就业、保民生。

(3)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坚持服务优先、教育引导优先的策略,对开业餐饮店、临街经营店面实行预先提醒,减少店面经营过程中的违法可能。建立部门联动、协同配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服务指导、疏导引导,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优化调整政策措施,搭建和谐沟通的桥梁。

(4)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引导流动商贩、个体商户强化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履行保持环境卫生义务,并及时跟进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严格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

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韩健转载自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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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3-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3-30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振城市烟火气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4-14 15:00点击量: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激发城市活力,保障我市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新要求,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适度放开、合理布局、齐抓共管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管与放、大与小、点与面、法与理的关系,有序发展地摊经济和夜市经济,激活市场,促进消费,增加城市烟火气和经济民生的生气,为市民带来新消费、为市场注入新活力、为经济带来新动力、为就业带来新机遇。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方便群众,疏堵结合”原则。对市区流动摊贩的管理从源头上疏导,选择既不影响市容环境和市民生活又不妨碍交通出行的地段,设置临时摊位,解决流动摊贩无序摆摊设点的问题。

(2)坚持“科学设置,统一管理”原则。对设置的临时摊位,实行统一划行归市、统一划定经营摊位区域、统一经营时间,实行编号,纳入统一管理。

(3)坚持“改善民生,便民利民”原则。充分考虑流动摊贩的生存需求和市民的生活需要,进一步激发城市活力,真正体现便民利民。

三、组织机构

为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提振城市烟火气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建设项目管理科,负责工作的全面协调、指导等工作。

四、重点任务

(1)积极拓展市场摊区。综合考量本地区城市规划布局、常住人口分布、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对辖区现有流动商贩情况进行摸底统计,采取新设市场摊区、增设经营摊位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露天市场摊区对流动商贩吸纳能力,促进更多个体经营者就业。经营业主一律不得违规占道经营,确保市场摊区周边道路畅通。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

(2)逐步规范设置早夜市市场摊区。在统筹利用好现有早市、夜市、周末集市等露天市场摊区基础上,根据辖区交通、人流等实际情况,规划选定并逐步开放一批早夜市或周末集市(其中新城区13处,回民区11处,玉泉区11处,赛罕区13处,金川、如意各1处),及时对外宣传公布,引导有需求的经营者参与设摊。要求入市经营者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清扫工具,签订“文明经营承诺书”,严格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间规范经营,不得混淆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同时,建立早夜市摊点摊区卫生责任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清理和保持好摊点摊区环境卫生,做到即产及清、摊走地净。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卫服务中心,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环卫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

(3)制定发布摊区地图。按照区域布局、街路分类、交通状况,合理划定流动商贩经营禁止区、限时经营区和允许经营区,明确选定开放的经营点位,制定“摊区地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便于流动商贩寻找经营地点。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

(4)严格规范商超户外经营活动。对大型商场和商贸企业有举办户外宣传促销活动需求的,采取申请备案制,允许周末、节假日期间在自有用地内设置乐队、摆放展台、充气装置、花篮、易拉宝等简易宣传用品举办宣传促销活动,批复时限要及时,并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管理要求,明确促销活动时段;鼓励举办各类赛事,增加城市活力。督促业主或举办活动的单位做好活动场地内的清扫保洁,做到人走场清,地面干净整洁。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卫服务中心,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环卫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全年

(5)规范沿街商户外摆经营行为。各级城管部门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在有条件的街区地段,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形下适当划定店铺门前外摆经营范围,对有举办开业庆典、户外宣传促销活动需求的,在不占用盲道、不影响市民通行等前提下,采取申请备案制,允许设置花篮、易拉宝等简易宣传用品举办庆典宣传促销活动。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管理要求,明确促销活动时限和范围,督促商户自觉遵守“门前三包”相关规定。依法加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的执法力度,严禁户外烧烤及户外食品加工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全年

(6)支持引导农民入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结合我市周边地区季节性地产时令瓜果蔬菜,在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的居民社区周边合理划定设置自产自销的瓜果蔬菜临时销售场所,引导自产自销的农户规范经营,方便市民采买,促进农民增收,同步加强监管服务。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全年

(7)结合当地开展的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活动,引导“地摊经济”有序健康发展,除对油烟污染、噪音扰民、侵占绿地、影响食品安全等行为予以规范和纠正外,在经营时间、经营区域、经营方式、经营产品种类等方面要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工作要求

(1)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放管结合、依法规范”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有序规范释放地摊经济潜力,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经营规范有序、市容环境整洁、市民生活方便、城市消费活跃。

(2)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对流动商贩、个体商户违规经营要采取柔性执法,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限用扣押、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不守承诺的,执法部门要对其实行教育、劝导、警告;对轻微违规的,不予处罚;对经教育、劝导、警告后仍拒不遵守禁止性要求的,依法依规取缔其经营和促销活动。全力支持经营者集中精力恢复生产经营,最大限度稳就业、保民生。

(3)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坚持服务优先、教育引导优先的策略,对开业餐饮店、临街经营店面实行预先提醒,减少店面经营过程中的违法可能。建立部门联动、协同配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服务指导、疏导引导,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优化调整政策措施,搭建和谐沟通的桥梁。

(4)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引导流动商贩、个体商户强化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履行保持环境卫生义务,并及时跟进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严格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

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韩健转载自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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