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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2-21 17:53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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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协发〔2022〕3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4月14日 新城区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下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促进新城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为推动新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首府现代化新型城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下称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和呼市政协的决定、决议;

  (三)执行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完成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确定的任务;

  (四)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区委、区人大及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经相关程序,协商决定增加或变更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六)决定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八)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决定;认真执行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和政协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下称主席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讨论决定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区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区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提交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七)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八)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和各专门委会副主任列席会议。

  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委员及新城区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 邀请各族各界人士、群众和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旁听。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决议、决定、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必要时可邀请列席人员和相关人员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选择重要专题,集中进行讨论研究,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围绕主要议题内容安排集体视察。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新城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政协新城区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此文件发至各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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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21 17:53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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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4月14日 新城区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下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促进新城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为推动新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首府现代化新型城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下称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和呼市政协的决定、决议;

  (三)执行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完成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确定的任务;

  (四)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区委、区人大及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经相关程序,协商决定增加或变更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六)决定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八)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决定;认真执行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和政协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下称主席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讨论决定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区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区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提交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七)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八)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和各专门委会副主任列席会议。

  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委员及新城区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 邀请各族各界人士、群众和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旁听。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决议、决定、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必要时可邀请列席人员和相关人员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选择重要专题,集中进行讨论研究,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围绕主要议题内容安排集体视察。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新城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政协新城区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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