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协党组发〔2022〕3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22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下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下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紧扣团结民主两大主题,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资政建言和凝聚共识的主线,积极践行人民政协为人民的履职理念,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现代化首府城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的重要文件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安排民主监督性活动,决定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新城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及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和其他事项。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九)审议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调研报告等。
(十)研究涉及区政协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对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委员工作室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九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秘书长汇总,报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各委室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不必提交主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某些经常性工作、主席或副主席可视具体情况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涉及的相关委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室负责人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新城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作会议记录, 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副主席、秘书长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负责向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办公室、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涉及议题事项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区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视察考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第二十条 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委室具体落实。办公室要对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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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21 17:53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政协办公室
新政协党组发〔2022〕3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22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下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下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紧扣团结民主两大主题,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资政建言和凝聚共识的主线,积极践行人民政协为人民的履职理念,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现代化首府城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的重要文件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安排民主监督性活动,决定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新城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及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和其他事项。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九)审议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调研报告等。
(十)研究涉及区政协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对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委员工作室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九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秘书长汇总,报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各委室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不必提交主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某些经常性工作、主席或副主席可视具体情况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涉及的相关委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室负责人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新城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作会议记录, 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副主席、秘书长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负责向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办公室、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涉及议题事项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区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视察考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第二十条 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委室具体落实。办公室要对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