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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1 17:52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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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协发〔2022〕5号

  关于印发《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通知

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

  《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已经政协新城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城区政协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新城区委员会设置四个专门委员会,即学习提案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区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按照新城区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的部署安排,积极做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广泛凝聚共识,为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厚植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组织委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等相关会议精神,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推动实现专委会委员、界别活动组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全覆盖,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根据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本专门委员会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各类协商议政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围绕推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在基层贯彻落实,以及新城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精准发力。开展好会议、视察、提案和专项监督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完善问询式监督、协同式监督、联动式监督等新形式,加强与党政部门的经常性沟通联系,共同确定监督议题,开展联合督查,探索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的协商式监督,在参与中心工作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发展大局。

  第八条  围绕全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开展新时代的团结联谊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深化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团结联谊,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十条  加强本专门委员会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新城区政协党组依托专委会设立专委会履职党支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推动党建工作与履职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全覆盖。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族各界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原则上从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应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并能够参加经常性活动。专门委员会组建时,其组成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设若干人,一般5-7人。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前提下,进行协商,需要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全年工作要点、工作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视察考察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等。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和保持经常的对口联系,互通情况,交流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商讨论。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各民族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发挥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界别的作用,扩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效果。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涉及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必要时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委员履职评价等工作,负责管理完善委员履职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新城区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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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1 17:52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政协办公室

新政协发〔2022〕5号

  关于印发《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通知

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

  《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已经政协新城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城区政协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新城区委员会设置四个专门委员会,即学习提案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区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按照新城区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的部署安排,积极做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广泛凝聚共识,为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厚植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组织委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等相关会议精神,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推动实现专委会委员、界别活动组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全覆盖,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根据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本专门委员会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各类协商议政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围绕推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在基层贯彻落实,以及新城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精准发力。开展好会议、视察、提案和专项监督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完善问询式监督、协同式监督、联动式监督等新形式,加强与党政部门的经常性沟通联系,共同确定监督议题,开展联合督查,探索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的协商式监督,在参与中心工作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发展大局。

  第八条  围绕全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开展新时代的团结联谊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深化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团结联谊,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十条  加强本专门委员会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新城区政协党组依托专委会设立专委会履职党支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推动党建工作与履职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全覆盖。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族各界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原则上从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应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并能够参加经常性活动。专门委员会组建时,其组成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设若干人,一般5-7人。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前提下,进行协商,需要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全年工作要点、工作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视察考察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等。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和保持经常的对口联系,互通情况,交流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商讨论。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各民族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发挥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界别的作用,扩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效果。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涉及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必要时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委员履职评价等工作,负责管理完善委员履职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新城区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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