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22年4月14日 新城区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下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下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下称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谱写政协事业新篇章、加快推进首府现代化新型城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新城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学习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协商讨论新城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需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原则上在全体会议举行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大会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和日程;
(二)听取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均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小组召集人名单。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会议秘书处从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召集人中协商产生,或由主席会议成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议日程或需要,组织召开专题协商会议就有关问题集中讨论。专题协商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邀请有关领导同志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政协领导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纪委监委、区武装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区党政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设新闻发言人。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新闻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并经区政协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交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区委、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员名单草案,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五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政协新城区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此文件发至各专委会)
新城区政协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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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21 17:5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政协办公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22年4月14日 新城区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下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下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下称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谱写政协事业新篇章、加快推进首府现代化新型城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新城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学习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协商讨论新城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需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原则上在全体会议举行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大会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和日程;
(二)听取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新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均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小组召集人名单。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会议秘书处从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召集人中协商产生,或由主席会议成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议日程或需要,组织召开专题协商会议就有关问题集中讨论。专题协商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邀请有关领导同志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政协领导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纪委监委、区武装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区党政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设新闻发言人。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新闻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并经区政协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交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区委、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员名单草案,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五条 每届政协新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政协新城区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此文件发至各专委会)
新城区政协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