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城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8月7日上午,新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监察委、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
会议对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指出《条例》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补充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概念等内容,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将自治区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会议也明确指出了当前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部分规范性文件存在报送备案不规范的情况,对文件制定依据的说明不够充分详细;一些文件的逻辑结构和语言表述有待改进;部分单位存在报备不及时等现象。
会议强调,为了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总结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条例》及时进行相应修改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一是要充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后要认真对《条例》开展研究学习,按照《条例》规定,继续进行自查,梳理各自规范性文件。二是要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合法性审查要求,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专业的法律审核,确保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三是要强化备案意识。制定文件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备案。
下一步新城区人大常委会将按照《条例》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推动新城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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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3 15:21点击量:
来源: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城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8月7日上午,新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监察委、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
会议对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指出《条例》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补充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概念等内容,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将自治区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会议也明确指出了当前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部分规范性文件存在报送备案不规范的情况,对文件制定依据的说明不够充分详细;一些文件的逻辑结构和语言表述有待改进;部分单位存在报备不及时等现象。
会议强调,为了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总结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条例》及时进行相应修改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一是要充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后要认真对《条例》开展研究学习,按照《条例》规定,继续进行自查,梳理各自规范性文件。二是要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合法性审查要求,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专业的法律审核,确保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三是要强化备案意识。制定文件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备案。
下一步新城区人大常委会将按照《条例》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推动新城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