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993G-020501-2020-000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生态环境局新城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01-28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至绕城高速、西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北至大青山)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点旺火;禁止在市区各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明火祭奠。
二、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
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三、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责任,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市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 乌日娜供稿
|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993G-020501-2020-0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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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新城分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01-28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01-28 11:10点击量:
来源:生态环境局新城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至绕城高速、西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北至大青山)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点旺火;禁止在市区各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明火祭奠。
二、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
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三、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责任,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市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 乌日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