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19-496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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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2-01 | 公文时效 |
呼政发【2018】81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現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科尔沁快速路以西、大黑河以北金六道以东、C6高速公路以南。
二、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三、公安、城管、安监、环保、供销等市级有关部门,市四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五、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责任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八、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7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30号。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新城区环境保护局 乌日娜供稿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19-49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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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2-01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2-01 09:45点击量:
来源:
呼政发【2018】81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現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科尔沁快速路以西、大黑河以北金六道以东、C6高速公路以南。
二、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三、公安、城管、安监、环保、供销等市级有关部门,市四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五、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责任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八、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7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30号。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新城区环境保护局 乌日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