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5-0215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
| 发文机构 | 林草局新城区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公文时效 |
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新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统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陷阱、铁夹、网捕、犬捕、鹰抓、弹弓、弩、弓箭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均有举报义务。
举报电话: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新城分局:0471-2387106、0471-2387109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110、0471-6325802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索 引 号 | 11150102011524643A/2025-02150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 发布机构 | 林草局新城区分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11-24 10:45点击量:
来源:林草局新城区分局
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新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统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陷阱、铁夹、网捕、犬捕、鹰抓、弹弓、弩、弓箭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均有举报义务。
举报电话: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新城分局:0471-2387106、0471-2387109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110、0471-6325802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