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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5-0215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文机构 林草局新城区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1-24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5-11-24 10:45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林草局新城区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新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统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陷阱、铁夹、网捕、犬捕、鹰抓、弹弓、弩、弓箭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均有举报义务。

举报电话: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新城分局:0471-2387106、0471-2387109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110、0471-6325802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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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解】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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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2011524643A/2025-0215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林草局新城区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11-24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1-24 10:45点击量:

来源:林草局新城区分局

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新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统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陷阱、铁夹、网捕、犬捕、鹰抓、弹弓、弩、弓箭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均有举报义务。

举报电话: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新城分局:0471-2387106、0471-2387109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110、0471-6325802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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