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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15 09:59 点击量:68
来源: 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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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彻底改善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面貌,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打造良好首府形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城区区委、区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的边死角地进行综合整理。

  为了确保该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征收范围: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规划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公告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2.对于没有分户《房屋产权证》的公产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产权单位放弃房屋所有权,则以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住宅每户最低不少于1000元,非住宅房屋每户最低不少于2000元。

  被征收人对搬迁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4.装修补偿:

  根据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产权人500-8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对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附属物补偿:

  (1)自建围墙:高1.5米以上的按100元/延米补偿;

  (2)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3)有线电视:300元/户;

  (4)树木:果树200—500元/株,榆树、杨树50—200元/株,葡萄500—1000元/架;

  (5)固定电话:300元/部;

  (6)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6.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奖励。

  20日-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

  30日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补偿方案主要针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涉及集体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参照新城区集体土地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供稿人:李慧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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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20-07-15 09:59点击量:

来源:征收办

  

  为彻底改善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面貌,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打造良好首府形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城区区委、区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的边死角地进行综合整理。

  为了确保该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时间

  (一)征收范围:新城区边死角地综合整理规划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收时间:见征收公告

  二.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2.对于没有分户《房屋产权证》的公产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产权单位放弃房屋所有权,则以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征收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面积,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推选或摇号选定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住宅每户最低不少于1000元,非住宅房屋每户最低不少于2000元。

  被征收人对搬迁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产权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4.装修补偿:

  根据房屋装修的年限和装修标准等因素,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给予产权人500-8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对装修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附属物补偿:

  (1)自建围墙:高1.5米以上的按100元/延米补偿;

  (2)土暖气:按采暖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3)有线电视:300元/户;

  (4)树木:果树200—500元/株,榆树、杨树50—200元/株,葡萄500—1000元/架;

  (5)固定电话:300元/部;

  (6)三相电:500元/千瓦(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6.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奖励。

  20日-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奖励;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

  30日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统一注销,并于7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伪造或虚构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房产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为确保该征收项目顺利进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故不搬迁,超标准要价,故意刁难征收工作人员,逾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指导意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工作人员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补偿方案主要针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涉及集体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参照新城区集体土地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执行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供稿人:李慧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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