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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6-11-03 10:00 点击量点击量:
来源来源:新城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字体:[ 大 中 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结合当前发展形势和要求变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6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管理办法》的宣贯解释,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落实,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履职、公正评标,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24年1月,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和电子监管。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要求“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对健全完善专家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修订并印发《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全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完善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点面结合推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办法》主要目标

《管理办法》全面落实26号令中关于加强专家全周期日常监督管理的最新要求,重点围绕6个方面作了修订完善。

一是强化专家入库审核。进一步明确评标专家入库条件和实践要求,细化专家入库培训、测试考试、审核确认的责任部门和内容要求,严格专家入库管理。

二是强化专家责任义务。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现场秩序,对电子交易系统机器自动打分、人工智能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的责任义务,并对主观评分结果的异常偏差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专家评标行为的终身责任,不因退休或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

三是强化专家抽取管理。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要求和回避情形,严格专家名单信息保密规定,明确专家评标结果公示和信息隐藏处理要求。

四是完善专家履职监督。明确自治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全区统一的评价标准,健全专家履职考核和监督评估机制,细化完善监管手段,确保专家履职风险可防可控。

五是强化专家全周期管理。进一步优化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模式,细化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健全专家聘期管理、抽取调整、暂停资格、清理出库、自愿退出等多种动态轮换机制,实现专家“有进有出”、“能进能退”。

六是加强法律责任约束。结合26号令最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招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等各方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且细化完善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档案记录和通报曝光制度。

三、《办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8章,共49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专家库建设、专家权利和义务、抽取管理、专家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对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的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专家库建设,主要对常态化征集专家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完善了专家入库条件、程序步骤、聘期管理、信息查询、信息变更等内容,并明确了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职权。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主要对专家的权利、义务、工作纪律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增专家对系统机器自动打分、人工智能评审结果复核确认、主观评分异常偏差作出说明的职责义务。

第五章:抽取管理,主要对抽取终端设置方式及要求、专家抽取、专家回避情形、专家信息保密、评标结果情况公示等进行了具体说明和细化完善。

第六章:专家管理,对专家履职考核和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发现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曝光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招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专家库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为优先适用条款和办法生效时间。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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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11-03 10:00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结合当前发展形势和要求变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6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管理办法》的宣贯解释,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落实,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履职、公正评标,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24年1月,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和电子监管。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要求“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对健全完善专家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修订并印发《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全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完善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点面结合推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办法》主要目标

《管理办法》全面落实26号令中关于加强专家全周期日常监督管理的最新要求,重点围绕6个方面作了修订完善。

一是强化专家入库审核。进一步明确评标专家入库条件和实践要求,细化专家入库培训、测试考试、审核确认的责任部门和内容要求,严格专家入库管理。

二是强化专家责任义务。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现场秩序,对电子交易系统机器自动打分、人工智能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的责任义务,并对主观评分结果的异常偏差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专家评标行为的终身责任,不因退休或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

三是强化专家抽取管理。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要求和回避情形,严格专家名单信息保密规定,明确专家评标结果公示和信息隐藏处理要求。

四是完善专家履职监督。明确自治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全区统一的评价标准,健全专家履职考核和监督评估机制,细化完善监管手段,确保专家履职风险可防可控。

五是强化专家全周期管理。进一步优化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模式,细化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健全专家聘期管理、抽取调整、暂停资格、清理出库、自愿退出等多种动态轮换机制,实现专家“有进有出”、“能进能退”。

六是加强法律责任约束。结合26号令最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招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等各方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且细化完善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档案记录和通报曝光制度。

三、《办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8章,共49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专家库建设、专家权利和义务、抽取管理、专家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对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的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专家库建设,主要对常态化征集专家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完善了专家入库条件、程序步骤、聘期管理、信息查询、信息变更等内容,并明确了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职权。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主要对专家的权利、义务、工作纪律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增专家对系统机器自动打分、人工智能评审结果复核确认、主观评分异常偏差作出说明的职责义务。

第五章:抽取管理,主要对抽取终端设置方式及要求、专家抽取、专家回避情形、专家信息保密、评标结果情况公示等进行了具体说明和细化完善。

第六章:专家管理,对专家履职考核和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发现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曝光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招标人、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专家库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为优先适用条款和办法生效时间。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附件:

政策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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