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新城区民政局关于制定《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1 16:25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各位居民、相关单位:

为规范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运营管理,提升助老服务质量,切实保障辖区老年人用餐便利,现结合本社区实际,起草形成《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发送至[hsxcqsqb@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为老餐厅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姓名/单位”;

2. 电话反馈:拨打0471-6218107,联系人:张荣博。

附件: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城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1日

新城区社区为老餐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通过便捷化布局、精准化补助、规范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大众化参与、载体化激励等手段,逐步将社区为老餐厅打造为邻里相助、情感交流、爱心奉献、敬老孝老、和谐治理的平台,提升社区为老餐厅运营能力,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精细化贡献力量,使老年助餐服务成为宜养新城养老服务新亮点。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二条社区为老餐厅以“方便老人、贴心服务、收支平衡、长效运营”为宗旨,突出社区为老餐厅的惠老性,满足部分老人刚性需求, 同时兼顾周边居民的用餐需求,保证餐厅长效运营。老年助餐服务坚持运营主体主导、街道监管、部门指导,街道和社区具体负责社区为老餐厅的开设、运营、管理,街道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老年助餐服务要与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相结合。

推广使用“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规范社区为老餐厅日常助餐服务管理,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让广大老年人享有便捷、安全、舒心的用餐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为老餐厅是指为新城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日常就餐、配送餐等服务,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规定的、在新城区民政局备案的、纳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管理的餐饮服务场所,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边、空巢、独居等困难老人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吃饭刚需。

(一)选址标准。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数量、结构、需求、便利性及可持续等因素,合理进行布点。选址应在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相对集中、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多层或高层建筑原则上选取在一层,鼓励利用闲置场地进行改造。

(二)建设标准。为老餐厅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社区为老餐厅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5平方米,要配备具有加热、冷藏、消毒功能等基本设施,配置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助餐点要有供堂食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食物加热、餐具消毒、视频监控、无感支付等设备。装修简朴、环境舒适、卫生整洁,餐厅内合理进行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适老化改造。

(三)标牌标识标准。餐厅门头要统一使用民政部门指定的牌匾和标识;内部装饰按照民政部门规范执行,坚持做到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

(四)收费定价标准。社区为老餐厅要按照有偿、低偿的原则提供助餐等服务,对符合政策文件的老人实行补贴就餐;需要提供送餐服务的,按政策要求的价格收取送餐费(),鼓励对半失能、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社区为老餐厅收费具有自主定价权,但要坚持公益与效益平衡的原则,原则上各社区为老餐厅给予老年人的就餐价格须低于市场价的15%-20%。每个餐厅在午餐时段必须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0元/份的餐食(至少两个菜品及主食),也可对其他年龄段老人提供相应优惠。另外,鼓励为老餐厅通过对外开放、团餐预定、社会捐赠等方式,确保长效运营。

(五)食品原料标准。社区为老餐厅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要求标准等规定建设。从事厨房工作和配送餐工作的人员均应取得健康证。餐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为方便管理,将本办法所指的社区为老餐厅分为三类。

(一)社区级社区为老餐厅:是指设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周边的为老餐厅,主要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配餐、堂食、送餐服务。

(二)社会社区为老餐厅: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老年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

(三)社区为老助餐点:是指设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其他老年活动场所、小区门房等区域,自身未设置餐厅而设置的助餐点,主要为本小区或就近的老年人及居民提供送餐和餐食加热服务,平均每日用餐人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第五条 镇、各街道及村、社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村、社区大多数老年人和其他群众的需求和意见,选择合适的村、社区为老餐厅类型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一)村、社区为老餐厅,由镇、街道或村、社区无偿提供场所,通过社会化运营或自主运营的方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二)社会为老餐厅,由该主体单位自主运营,各村、社区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或助餐服务。

(三)小区助餐点,由村、社区为老餐厅、社会为老餐厅等签订配送餐协议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到点服务。

(四)各类村、社区为老餐厅在保障辖区老年人用餐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略低于市场价的标准面向公众开放,适当增加餐厅运营收入。

(五)鼓励镇、街道统筹辖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养老服务+为老助餐”综合服务模式,择优选取辖区养老综合服务商,统筹做好辖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第四章 资金奖补

第六条村、社区为老餐厅运营补助。该补助经费可用于人员配送、场地管理、水电暖支出等费用。

各村、社区为老餐厅年度就餐老人数不得低于8000人次,且日均服务不得低于20位老人,否则予以清退。(含老人餐厅就餐、给老人送餐、老人取餐)

第七条 六类老人就餐补贴。符合呼和浩特市养老助餐政策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在为老餐厅享受每日两餐补贴,分别是早餐2元、午餐4元,一天不超6元的就餐补贴。

第八条 送餐综合服务费收取。对于60周岁以上老年人如需送餐入户服务,经社区核实确因行动不便无法到老年助餐机构就餐的,可享受送餐入户服务,送餐费用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清单(2021版)》向老人收取。

第九条  助餐补贴资金一般于每个季度末的下一个月月底前进行结算拨付,结算资金以平台数据为准。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餐厅收费标准、优惠政策、捐赠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每个村、社区为老餐厅(包括助配餐点)需配备网络摄像头和智慧结算设备,用餐数据以“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为准。

第十二条 村、社区为老餐厅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各村、社区为老餐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做好食品留样、食材采购登记等工作,村、社区为老餐厅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十四条 镇、街道及村、社区加强对村、社区为老餐厅的日常及安全生产监管,一旦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虚报用餐人员数据、未落实补贴优惠政策等情况的,即可终止协议、暂停发放补助、对已发放补助进行追缴。镇、街道应对辖区内村、社区为老餐厅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运营规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监管到位。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为老餐厅运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要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村、社区为老餐厅管理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每天按时提供餐食,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营养配餐服务。

提供配送餐服务的村、社区为老餐厅,需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餐费补贴等事项,定期开展送餐服务,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并按照要求每周周一前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村、社区为老餐厅退出机制。

出现以下情形的村、社区为老餐厅或助餐点,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一)利用村、社区为老餐厅便利,组织老人进行大额充值,具有非法集资嫌疑的;

(二)餐厅连续30日内,老年人就餐人数少于20人的;

(三)接受村、社区为老餐厅运营权之后,非自主经营并私自转让经营权的;

(四)对于我市及新城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新城区智慧医养指挥调度平台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

(六)擅自改变村、社区为老餐厅设施用途开展为老餐厅无关业务的;

(七)餐厅运营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提供虚假助餐服务数据,违规领取政府补贴的;

(九)不接受民政、市场监管、地区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十)发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发生以上情形的,由属地责成运营主体,立即关停,并在10日内解决就餐储值卡余额等遗留问题,同时,另行选定运营方。关停期间,做好就餐老人的解释工作,并提供配餐服务。对于无故关停且不报告的餐厅5年内不得在新城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第六章社会参与

第十七条 各地区要结合村、社区基层治理工作,发动党员志愿服务,实施“党建+老年助餐服务”,增强老年助餐服务红色基因。

第十八条各地区要会同餐厅运营主体通过动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网格化管理等形式,积极引入志愿者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一支不少于5人的“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

第十九条村、社区为老餐厅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对在村、社区为老餐厅提供志愿服务的,经餐厅运营主体和所在村、社区确认后,可在村、社区为老餐厅及所属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进行兑换餐券或服务转换。

第八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配合开展社区为老餐厅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为老餐厅所在地区的镇、街道办事处是其管理主体,履行管理职责;各地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选择运营商,并签订相关运营合同,报区民政局备案;可收取一定的运营保证金;原则上一个村、社区内最多不超过2家为老餐厅;要把村、社区为老餐厅建设和长效运营纳入目标任务范围,负责本辖区村、社区为老餐厅建设、监管、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引导慈善资源和村、社区为老餐厅项目对接;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负责督促各村、社区落实至少1名养老服务专干具体负责村、社区为老餐厅相关工作;负责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村、社区为老餐厅长效运营及助配餐方案。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支持村级养老助餐点建设。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等,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对村集体开办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根据年度运行效果及老人就餐数量,给予一定的奖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新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