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4 16:48
来源:新城区档案馆为进一步优化档案查阅利用服务,为单位、个人提供多渠道便民查档服务,现将新城区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新城区档案馆馆藏开放档案。
1. 公民持本人有效合法证明可查阅本人学历、荣誉、任职和招工调动等凭证性档案。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单位介绍信,利用新城区档案馆馆藏未开放档案,须经档案馆领导审核,必要时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
3. 公民利用新城区档案馆馆藏未开放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档案移交单位介绍信,经新城区档案馆领导审核同意。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查档申请,说明查档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新城区档案馆可以代查并及时回复查询结果。
三、新城区档案馆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档案馆开展民生档案跨馆联系查阅需求。
四、查阅利用下列档案,须履行必要手续。
1. 查阅利用新城区委常委会的会议记录,须经档案馆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区委办主任审批。
2. 查阅利用新城区政府常务会的会议和政府党组会的会议记录,须经区档案馆主要领导审签后报新城区政府办主任审批。
3. 查阅利用新城区各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单位的会议记录,须持移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
4. 查阅利用捐赠档案,须经捐赠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怠于行使许可查阅利用权利的,新城区档案馆有权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提供利用。
5. 寄存档案的查阅利用按双方约定办理。
五、查阅利用其他未开放档案,须经新城区档案馆领导审批同意,必要时须经档案移交单位审批同意。
六、移交单位查阅利用其移交进馆的涉密档案,应由移交单位工作人员持有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的介绍信,办理查阅利用手续。
移交单位需要复印其形成的涉密档案,除绝密档案外,移交单位负责人须在介绍信上加署同意复印的审批意见,经新城区档案馆领导同意后可提供复制,复制件加盖新城区档案馆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其他单位查阅利用涉密档案,利用者必须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查阅利用涉密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利用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和查档人员工作证办理查阅利用手续。
八、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新城区档案馆尊重其意见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馆藏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已数字化或缩微的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凡经批准查阅利用的档案,只能在新城区档案馆查阅利用场所阅览。
十、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档案,如有需要,需经新城区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后予以复制、摘录。
十一、新城区档案馆工作人员和利用者在提供和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清点核实。利用者在利用过程中应当爱护档案,保持档案原貌,严禁涂改、损毁、盗取档案等行为,违者将停止其继续查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新城区档案馆依法拥有馆藏档案的公布权。利用者未经新城区档案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利用者如需以展览、出版、播放等形式公布档案,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新城区档案馆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布。所有用于公布的档案复制件均须加盖新城区档案馆复制章或水印,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原件存于新城区档案馆。
十三、鼓励利用者向新城区档案馆赠送利用馆藏开放档案撰写的研究成果。
十四、其他事项
查档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档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一楼新城区档案馆查阅室
查档电话:0471—4902880
十五、本公告由新城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优化档案查阅利用服务,为单位、个人提供多渠道便民查档服务,现将新城区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新城区档案馆馆藏开放档案。
1. 公民持本人有效合法证明可查阅本人学历、荣誉、任职和招工调动等凭证性档案。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单位介绍信,利用新城区档案馆馆藏未开放档案,须经档案馆领导审核,必要时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
3. 公民利用新城区档案馆馆藏未开放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档案移交单位介绍信,经新城区档案馆领导审核同意。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查档申请,说明查档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新城区档案馆可以代查并及时回复查询结果。
三、新城区档案馆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档案馆开展民生档案跨馆联系查阅需求。
四、查阅利用下列档案,须履行必要手续。
1. 查阅利用新城区委常委会的会议记录,须经档案馆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区委办主任审批。
2. 查阅利用新城区政府常务会的会议和政府党组会的会议记录,须经区档案馆主要领导审签后报新城区政府办主任审批。
3. 查阅利用新城区各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单位的会议记录,须持移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
4. 查阅利用捐赠档案,须经捐赠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怠于行使许可查阅利用权利的,新城区档案馆有权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提供利用。
5. 寄存档案的查阅利用按双方约定办理。
五、查阅利用其他未开放档案,须经新城区档案馆领导审批同意,必要时须经档案移交单位审批同意。
六、移交单位查阅利用其移交进馆的涉密档案,应由移交单位工作人员持有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的介绍信,办理查阅利用手续。
移交单位需要复印其形成的涉密档案,除绝密档案外,移交单位负责人须在介绍信上加署同意复印的审批意见,经新城区档案馆领导同意后可提供复制,复制件加盖新城区档案馆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其他单位查阅利用涉密档案,利用者必须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查阅利用涉密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利用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和查档人员工作证办理查阅利用手续。
八、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新城区档案馆尊重其意见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馆藏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已数字化或缩微的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凡经批准查阅利用的档案,只能在新城区档案馆查阅利用场所阅览。
十、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档案,如有需要,需经新城区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后予以复制、摘录。
十一、新城区档案馆工作人员和利用者在提供和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清点核实。利用者在利用过程中应当爱护档案,保持档案原貌,严禁涂改、损毁、盗取档案等行为,违者将停止其继续查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新城区档案馆依法拥有馆藏档案的公布权。利用者未经新城区档案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利用者如需以展览、出版、播放等形式公布档案,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新城区档案馆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布。所有用于公布的档案复制件均须加盖新城区档案馆复制章或水印,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原件存于新城区档案馆。
十三、鼓励利用者向新城区档案馆赠送利用馆藏开放档案撰写的研究成果。
十四、其他事项
查档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档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一楼新城区档案馆查阅室
查档电话:0471—4902880
十五、本公告由新城区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