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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救助?呼和浩特市医疗救助政策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8-18 15:38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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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是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制度,是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民生保障措施。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指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原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

(五)市乡村振兴局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也就是平常我们说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也会给予一定救助。

二、低收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流程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其原因。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向旗县区民政部门申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通过后上报所辖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复核。

(五)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30日内发放医疗救助金;复核不通过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反馈。

考虑到各地救助政策和具体标准还不尽相同,可以提前打电话或网上进行咨询,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医疗救助政策咨询电话:

市医保中心:5181353 ;

新城区:6218510  ;

回民区:3972276 ;

玉泉区:3980179  ;  

赛罕区:5184907  ;

土默特左旗:8165960 ;

托克托县:8517866  ;

和林格尔县:7181136   ;

清水河县:3142233  ;

武川县:8814481

三、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院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病历首页复印件、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二)门(急)诊及特殊慢性病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病情诊断书或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四、2023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人员、孤儿资助190元/人,个人需缴纳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资助120元/人,个人需缴纳80元(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五、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制”结算

1.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通过医保系统自动识别人员类别信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单制”结算,个人只承担三重制度保障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无法“一单制”结算的通过申请零星报销获取救助待遇。

2.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报销

医疗救助对象经备案转外就医未支付医疗救助待遇或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单制”结算的,在出院结算或门(急)诊治疗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到户籍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实施救助,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救助对象因病去世前产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费用,由其法定继承人或供养机构凭法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6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逾期不予受理。

六、医疗救助不予支付以下费用

(一)住院、门(急)诊病历上无记载的和乱收费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票据、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

(三)美容整形、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四)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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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救助?呼和浩特市医疗救助政策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5-08-18 15:38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医疗救助是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制度,是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民生保障措施。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指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原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

(五)市乡村振兴局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也就是平常我们说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也会给予一定救助。

二、低收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流程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其原因。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向旗县区民政部门申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通过后上报所辖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复核。

(五)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30日内发放医疗救助金;复核不通过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反馈。

考虑到各地救助政策和具体标准还不尽相同,可以提前打电话或网上进行咨询,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医疗救助政策咨询电话:

市医保中心:5181353 ;

新城区:6218510  ;

回民区:3972276 ;

玉泉区:3980179  ;  

赛罕区:5184907  ;

土默特左旗:8165960 ;

托克托县:8517866  ;

和林格尔县:7181136   ;

清水河县:3142233  ;

武川县:8814481

三、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院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病历首页复印件、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二)门(急)诊及特殊慢性病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病情诊断书或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单;

3、医院结算票据(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大病补充(大额)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结算单;

4、救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

四、2023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人员、孤儿资助190元/人,个人需缴纳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资助120元/人,个人需缴纳80元(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五、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制”结算

1.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通过医保系统自动识别人员类别信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单制”结算,个人只承担三重制度保障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无法“一单制”结算的通过申请零星报销获取救助待遇。

2.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报销

医疗救助对象经备案转外就医未支付医疗救助待遇或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单制”结算的,在出院结算或门(急)诊治疗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到户籍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实施救助,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救助对象因病去世前产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费用,由其法定继承人或供养机构凭法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6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逾期不予受理。

六、医疗救助不予支付以下费用

(一)住院、门(急)诊病历上无记载的和乱收费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票据、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

(三)美容整形、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四)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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