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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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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兴安北路思必达汽车城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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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150*********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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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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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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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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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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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未按照注册执业范围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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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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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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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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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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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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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8-21 11:00点击量: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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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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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新城区兴安北路思必达汽车城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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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150*********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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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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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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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6/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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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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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未按照注册执业范围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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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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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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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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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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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