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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呼和浩特市澳洋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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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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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150*********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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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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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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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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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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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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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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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机构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任意二至四项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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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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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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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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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12 11:20点击量: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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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呼和浩特市澳洋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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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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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150*********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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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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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健医罚〔2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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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202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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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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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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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条款规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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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机构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任意二至四项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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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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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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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