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依法撤销原核发的《诊所备案证明》,现将拟撤销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撤销登记批准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撤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委反映。
联系电话:0471-396902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