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活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吊销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4 14:17 点击量:68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各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明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为: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连续二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进行年报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清理时间

  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三、清理程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计、排查和梳理,摸清详实底数,在此基础上将核实确认结果等信息报送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提供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逐一核实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我局将根据税务部门的核查信息确定清理工作其他事项,同时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产生的企业实地核查信息,确定其是否经营。

  四、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分不同情况,我局将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补报年度报告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名录的,我局在审核其提交材料后手续完备的,将予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继续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2018、2019年度以来连续两个年度(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但又有继续经营意向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及时补报年度报告,然后申请移出经异常名录。

  2、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营业执照后从未经营或者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再继续经营的。

  3、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精神,对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连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税申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局将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清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公告如下,请名单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及时携带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206室)

  联系电话:3389326

  特此公告

  附:新城区市场监管局2018.2019年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农合名单(完成).xls

  新城区市场局2018、2019连续两年未年报拟吊销企业名单(完成).xls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打印 保存
分享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活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吊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2-24 14:17点击量: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明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为: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连续二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进行年报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清理时间

  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三、清理程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计、排查和梳理,摸清详实底数,在此基础上将核实确认结果等信息报送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提供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逐一核实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我局将根据税务部门的核查信息确定清理工作其他事项,同时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产生的企业实地核查信息,确定其是否经营。

  四、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分不同情况,我局将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补报年度报告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名录的,我局在审核其提交材料后手续完备的,将予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继续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2018、2019年度以来连续两个年度(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但又有继续经营意向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及时补报年度报告,然后申请移出经异常名录。

  2、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营业执照后从未经营或者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再继续经营的。

  3、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精神,对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连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税申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局将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清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公告如下,请名单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及时携带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206室)

  联系电话:3389326

  特此公告

  附:新城区市场监管局2018.2019年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农合名单(完成).xls

  新城区市场局2018、2019连续两年未年报拟吊销企业名单(完成).xls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