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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5 07:45 点击量:68
来源: 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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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制定了2023年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下达我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57078万元,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为切实发挥资金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 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

自治区按照各地2023年粮食播种任务面积和2022年粮食产量两个因素进行资金测算分配。各地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区域内旗县补贴金额,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盟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 资金拨付和发放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盟市要与当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盟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要实行补贴公开公示制度,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四、 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牧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盟市相关部门和旗县要高度重视补贴发放工作,把补贴发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及时发放到位。各盟市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报备,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各地应在2023年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补贴发放情况应于2023年6月7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三)规范发放流程。各盟市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盟市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准确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对脱贫人口和弱势群体(如高龄、残疾等特殊人群),采取由包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逐村入户发放“明白卡”,确保群众及时了解补贴发放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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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5 07:45点击量:

来源:自治区农牧厅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制定了2023年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下达我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57078万元,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为切实发挥资金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 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

自治区按照各地2023年粮食播种任务面积和2022年粮食产量两个因素进行资金测算分配。各地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区域内旗县补贴金额,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盟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 资金拨付和发放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盟市要与当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盟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要实行补贴公开公示制度,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四、 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牧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盟市相关部门和旗县要高度重视补贴发放工作,把补贴发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及时发放到位。各盟市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报备,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各地应在2023年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补贴发放情况应于2023年6月7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三)规范发放流程。各盟市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盟市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准确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对脱贫人口和弱势群体(如高龄、残疾等特殊人群),采取由包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逐村入户发放“明白卡”,确保群众及时了解补贴发放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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