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委
人大 人大
政府 政府
政协 政协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登录 / 注册
长辈版
暖心专区
无障碍模式
集约化站群 集约化站群

旗县区

  • 土默特左旗
  • 托克托县
  • 和林县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新城区
  • 回民区
  • 玉泉区
  • 赛罕区

委办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务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外事办公室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疗保障局
  • 信访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发区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和林格尔新区

其他

  • 呼和浩特市地铁
  • 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蒙古文版蒙古文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退出长辈版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社会救助 - 政策文件公开
【转发】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4 14:58 点击量:68
来源: 新城区民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1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高效。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障基本生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三)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强化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四)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过程透明、结果公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审批,指导和监督临时救助政策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配合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按程序将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临时救助情形

第五条  对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小额快救”。对“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跟进实施临时救助,或通过转介服务实施其他社会救助。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设施)严重损毁无法居住、经营,责任事故方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四)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急难情形。

第六条  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认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经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中家庭必需支出一般按照临时救助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必需支出总额计算。各盟市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严重困难”的量化标准,可以参照家庭必需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例(倍数)确定。

第八条  其他困难情形。

(一)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独立生活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

(三)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第十条  依申请受理。城乡居民可向户籍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持居住证向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上述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情形可向急难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无法自行申请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内蒙古民政通”小程序等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由居住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居住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及相关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主动发现受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额快救”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急难情况证明材料,申请对象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对象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急难情况等证明材料,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急难情况。

(二)除“小额快救”外,“小额快救”的跟进救助以及其他救助情形应提交身份证明、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家庭必需支出等遭遇困难相关证明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新申请(6个月内)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不再重复提交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录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对通过线上提出申请的及时反馈受理情况。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材料。

第四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小额快救”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于上述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救助申请或相关部门急难救助报告后,第一时间上门调查核实申请对象遭遇的急难情况和困难程度,核实急难情形属实的先行实施“小额快救”,同步登记救助对象、急难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应在3天内办结。急难情形、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对审核审批不予通过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于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对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明确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在申请对象所在嘎查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直接给予救助。对已认定(6个月内)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实行“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根据实际情况将核定的救助金定期定量进行发放。

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视情跟进救助。

第十六条  其他情形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于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实施“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形。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对象在入户调查情况表分别签字确认。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一年内出具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不再重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重点核实其家庭必需支出情况。

(二)初审。调查核实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明确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在申请对象所在嘎查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救助总额确定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救助总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旗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对审批不予通过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根据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分档确定。

第十八条  “小额快救”标准。根据急难情形、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人均最高档救助标准不得超过急难发生地1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经“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人均最高档救助标准不得超过急难发生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一般救助标准。(原则上救助总额不超过家庭或个人负担刚性支出总额)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四)审核确认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五)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生,按照不超过急难发生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六)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或救助额度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决定相关救助事项。

对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急难情形,可通过个案会商“救急难”机制“一事一议”研判确定。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参与部门、议事流程、档案留存等。

第六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第二十二条  发放临时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必要时,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可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救助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

与发放救助金并用时,实物救助所需额度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额中。

第二十四条  提供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申请对象困难情况、致困原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一)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条件的,协助其办理申请认定相关手续;

(二)对临时救助后仍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需求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三)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通过“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转介慈善组织开展帮扶。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发放现金或实物救助的,应由申请对象本人领取。申请对象本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至少2名经办人员和申请对象(或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并于事后及时完善发放手续,按照“可追溯”要求建立发放台账,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民政部门按照临时救助需求申请临时救助备用金,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明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要求,每年可组织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要及时予以指导纠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临时救助是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不能等同其他专项救助或与其他专项救助捆绑,严禁扩大范围“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及实物救助。通过信访程序寻求救助的,依法依规导入临时救助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不得因信访维稳等目的,违反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公开公示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盟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同时废止。其他现行有效政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打印 保存
分享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中国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政府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
  1. 新城区人大
  2. 新城区政协
呼和浩特市旗县区
  1. 土左旗
  2. 托克托县
  3. 和林县
  4. 清水河县
  5. 武川县
  6. 回民区
  7. 玉泉区
  8. 赛罕区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09004058号-3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积分查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E-mail:xcwl605@163.com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6218605  
大美新城

新城发布

大美新城

大美新城

清风新城

清风新城

云上新城APP

无障碍模式 长者模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发布

  • 走进新城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 - 社会救助 - 政策文件公开

【转发】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4 14:58点击量:

来源:新城区民政局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1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高效。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障基本生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三)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强化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四)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过程透明、结果公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审批,指导和监督临时救助政策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配合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按程序将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临时救助情形

第五条  对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小额快救”。对“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跟进实施临时救助,或通过转介服务实施其他社会救助。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设施)严重损毁无法居住、经营,责任事故方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四)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急难情形。

第六条  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认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经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上述第六条、第七条中家庭必需支出一般按照临时救助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必需支出总额计算。各盟市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严重困难”的量化标准,可以参照家庭必需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例(倍数)确定。

第八条  其他困难情形。

(一)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独立生活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

(三)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第十条  依申请受理。城乡居民可向户籍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持居住证向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上述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情形可向急难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无法自行申请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内蒙古民政通”小程序等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由居住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居住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及相关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主动发现受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额快救”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急难情况证明材料,申请对象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对象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急难情况等证明材料,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急难情况。

(二)除“小额快救”外,“小额快救”的跟进救助以及其他救助情形应提交身份证明、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家庭必需支出等遭遇困难相关证明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新申请(6个月内)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不再重复提交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录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对通过线上提出申请的及时反馈受理情况。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材料。

第四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小额快救”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于上述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救助申请或相关部门急难救助报告后,第一时间上门调查核实申请对象遭遇的急难情况和困难程度,核实急难情形属实的先行实施“小额快救”,同步登记救助对象、急难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应在3天内办结。急难情形、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对审核审批不予通过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于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对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明确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在申请对象所在嘎查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直接给予救助。对已认定(6个月内)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实行“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根据实际情况将核定的救助金定期定量进行发放。

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视情跟进救助。

第十六条  其他情形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于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实施“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形。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对象在入户调查情况表分别签字确认。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一年内出具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不再重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重点核实其家庭必需支出情况。

(二)初审。调查核实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明确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在申请对象所在嘎查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救助总额确定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救助总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旗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对审批不予通过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根据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分档确定。

第十八条  “小额快救”标准。根据急难情形、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人均最高档救助标准不得超过急难发生地1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经“小额快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人均最高档救助标准不得超过急难发生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一般救助标准。(原则上救助总额不超过家庭或个人负担刚性支出总额)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四)审核确认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五)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生,按照不超过急难发生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六)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或救助额度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决定相关救助事项。

对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急难情形,可通过个案会商“救急难”机制“一事一议”研判确定。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参与部门、议事流程、档案留存等。

第六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第二十二条  发放临时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必要时,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可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救助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

与发放救助金并用时,实物救助所需额度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额中。

第二十四条  提供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申请对象困难情况、致困原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一)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条件的,协助其办理申请认定相关手续;

(二)对临时救助后仍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需求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三)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通过“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转介慈善组织开展帮扶。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发放现金或实物救助的,应由申请对象本人领取。申请对象本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至少2名经办人员和申请对象(或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并于事后及时完善发放手续,按照“可追溯”要求建立发放台账,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民政部门按照临时救助需求申请临时救助备用金,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明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要求,每年可组织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要及时予以指导纠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临时救助是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不能等同其他专项救助或与其他专项救助捆绑,严禁扩大范围“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及实物救助。通过信访程序寻求救助的,依法依规导入临时救助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不得因信访维稳等目的,违反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公开公示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盟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同时废止。其他现行有效政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

主办: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05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346号

党政机关 政府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