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时,国家设立了过渡期,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是指对于2014年10月前(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来说,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来说,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新办法执行。因此,无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过渡期内退休还是过渡期结束后退休,衡量其养老保险待遇高低的关键因素仍由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水平的高低来决定,体现的是“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公平机制。
(转载自青城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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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27 16:16点击量:
来源:西街街道办事处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时,国家设立了过渡期,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是指对于2014年10月前(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来说,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来说,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新办法执行。因此,无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过渡期内退休还是过渡期结束后退休,衡量其养老保险待遇高低的关键因素仍由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水平的高低来决定,体现的是“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公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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